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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K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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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男夜抢独行女 小车撞过去一死两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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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发表于 2012-1-23 00:07: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老虎老虎 于 2012-1-22 23:30 发表
我也来说说!我说的一定对~!乱世用猛药!不狠狠打死几个!以后就真的没希望了哦 以暴易暴!这是最必须的!看看欧美!从古到今都是这样的!这才有今天欧美的强大!别再假若仁假义了!



你的观点,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如出一辙,当年土改、反右、文革,都没有假仁假义,绝对心狠手辣。另外,你乱世用猛药观点,ZF一定不同意,现在是‘盛世“,不是”乱世“。
127
发表于 2012-1-23 01:24: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懒得洗车 于 2012-1-23 00:02 发表


第一,我只是指你的心理阴暗,也没说就我的心理最光明。你再次篡改我的观点。你不但心理阴暗,还很偏激,不是讨论,是骂街。
第二,公安是执法部门,不是司法部门,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像佛山的同类案件,法院判 ...



不是骂街,也没有任何人在激动!你数次篡改我的情绪和我的心理,呵呵。。。你从哪点看出来我激动?我也没有在字面上及内容上隐含我“激动”的心情,只是你数次“激动”地说我心理“阴暗”,我真越来越不明白你的“阴暗”是指什么???

而且我上面跟帖只是想和你讨论一下,如果你是张老师,当时你会怎么做???我真的很有兴趣想了解一下,先此声明,我只是好奇想了解一下,你可以不回复的。。。但 你请不要“激动”地篡改我的情绪和我的心理了。。。或者你也可以介绍一下我的心理如何“阴暗”和我如何“激动”了?等我得个“知”字都好~
128
发表于 2012-1-23 10:21: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粤A夏利 于 2012-1-23 01:24 发表



不是骂街,也没有任何人在激动!你数次篡改我的情绪和我的心理,呵呵。。。你从哪点看出来我激动?我也没有在字面上及内容上隐含我“激动”的心情,只是你数次“激动”地说我心理“阴暗”,我真越来越不明白你 ...


你每次都说“全部人”或“任何人”,已经看出你‘激动“了,你只能代表你自己说话,而显然,你眼中全部人、任何人里面不包含我,这是一种要掌握话语强权的表现,难道这不隐含你的激动?
而我虽对事件提出了质疑,但从不篡改你或其他TX的观点,而你数次篡改、曲解我提出的观点,而且,你不是针对整件事来讨论,而是执着于某个字眼来纠缠,甚至将自己的想法强加与我身上,”你如何如何,我就替你挽鞋。。。“。我认为你是心理阴暗+偏激。如果我这样说令你恼怒,我可以道歉,sorry。

你两次追问的问题,我早已在99楼回复你,你无需揣测我会不回复,是你回帖不看帖而已(这也是激动表现之一)。讨论问题,还是要心平气和地先将对方的观点了解清楚,然后再反驳。我再表述一次吧:”这时候报警,配合警方抓捕,是最好的选择,之前有的哥这样做了,并受到‘见义勇为“的嘉奖,他就没有撞死劫匪。“
我在99楼也向你提出一个问题,请赐教:之前一位”见义勇为“的大侠,在加油站开车撞死一个“抢劫犯”,最后证实是两个加油站员工在追逐打闹,不知你看法如何?
129
发表于 2012-1-23 15:09: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懒得洗车 于 2012-1-22 13:51 发表


事主去追仍属于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已有法院作出判决的先例(佛山的一个女事主)。而张老师的行为,至今未有司法介入。就张老师的行为,我仍然表示不支持,观点如前述。

支持事主自己去追截贼人,甚至可将贼人撞死,但不支持张老师这些非事主而刚好路过事发现场的人的追截行为(个人认为张老师是追截)。
这让人难以理解
130
发表于 2012-1-23 17:07:4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toniboy 于 2012-1-23 15:09 发表

支持事主自己去追截贼人,甚至可将贼人撞死,但不支持张老师这些非事主而刚好路过事发现场的人的追截行为(个人认为张老师是追截)。
这让人难以理解


我不是法律界人士,回答不够专业,我是这样理解的,佛山那个女事主追截歹徒,说明歹徒仍然是抢劫过程中,他对事主的侵害未停止,事主仍有权釆取无限的正当防卫,所以法院就是这样判的。张老师的行为,此时歹徒已停止对事主伤害在逃跑过程中,因为没有走司法程序,我不敢莽言,但我表达的意见是不支持和质疑这种行为,不针对张老师本人。
131
发表于 2012-1-23 17:34:41 | 只看该作者
洗车,
1:才离现场十米左右,比佛山那单还近,刚实施逃跑时,并未成功逃跑时碰撞,老师目睹案发,可看成制止与追截同时进行,其连贯性难分以上2行动。
2:凶徒手上有刀,并伤害过事主。
3:凶徒危险驾驶,摩托搭3个人,跳上车时肯定会摇摆,急加速时及极可能前轮离地后排堕人。
132
发表于 2012-1-23 17:40:36 | 只看该作者
讨论下,避免大家惹麻烦。
133
发表于 2012-1-23 17:54:21 | 只看该作者
加油站个司机冤死了,不过那人手上没凶器,而且是步行的,未有伤害行为。
我猜此类案件警方认定是最重要,可能将摩托也认定为作案工具或凶器,摩托可能撞人啊
134
发表于 2012-1-23 21:35:46 | 只看该作者
"此时歹徒已停止对事主伤害在逃跑过程中,",并不等同作案结束,因为事主还在追赶中,也就是抢劫过程还在进行中.

[ 本帖最后由 风翔 于 2012-1-23 21:36 编辑 ]
135
发表于 2012-1-23 22:14:46 | 只看该作者
[懒得洗车]需要补习一下法律知识。在他看来:“事主去追劫匪是正当防卫;而张老师不是事主,所以他的行为不算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请问[懒得洗车]:正当防卫由事主实施跟其他人实施有区别吗?
136
发表于 2012-1-23 22:33:50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社会欠缺了正气,希望多些张老师这样的人!张老师好样的
137
发表于 2012-1-23 23:19: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海韵晨风 于 2012-1-23 22:14 发表
[懒得洗车]需要补习一下法律知识。在他看来:“事主去追劫匪是正当防卫;而张老师不是事主,所以他的行为不算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


谢谢,学习了,但我也留意到了"正在进行"的字眼,张老师的情况,歹徒是否正在进行伤害,具体请参考第5页笫101楼同学转发的@广州公安的通稿描述。
我认为对于这个有争议的案件,应该走法律程序。公安是执法部门,不是司法部门,它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和职能,也没有判决权,但却越权了。

[ 本帖最后由 懒得洗车 于 2012-1-23 23:28 编辑 ]
138
发表于 2012-1-23 23:23: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风翔 于 2012-1-23 21:35 发表
"此时歹徒已停止对事主伤害在逃跑过程中,",并不等同作案结束,因为事主还在追赶中,也就是抢劫过程还在进行中.


请参考笫5页101楼同学转发的@广州公安的通稿描述。
139
发表于 2012-1-24 13:49:4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懒得洗车 于 2012-1-21 10:55 发表


请问这位TX,如果被杀的是你本人,或你父母,你爱人,你子女,你亲戚,你还可以咁9史到咁激动来支持这种所谓的“见义勇为”,我就服你。我绝不希望更多的人会头脑发热到这种程度,无论什么时候。
如果我或我身边 ...

同意,虽然如果我当时遇到那样的情形,可能我都会撞上去。但作为人,应该有冷静、理性的事后思考。人类社会之所以有别于“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动物世界,正是因为有人性关怀。见义勇为者应当褒扬没有错,我们应该思考的是行为造成的一些“副作用”在以后是否有更好的方法去避免。
140
发表于 2012-1-24 15:22:39 |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需要激情;
有时候,需要冷静;
141
发表于 2012-1-24 22:19:07 | 只看该作者
这件事使我想起了不久前外省的一位老者痛恨闯红灯者,手执大棒,一遇冲灯者就挥舞大棒打车,当时的路人全都欢呼鼓掌,视为“见义勇为”!楼上许多大呼支持的TX是都是车主,又如何看待呢?我觉得:
1.我支持“洗车”TX的观点,因为他已把这件事带入到更深的法治、体制的层面讨论了,很同意这句话:与当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思想是一致的,贻害中国久矣!
2.日常的治安巡逻、抓捕匪徒是我们伟大的公安人员的本份,他们干了吗?
3.作为普通的个人,我们的见义勇为,正如C.A TX所言,是尽力救助伤者、报警并配合警方破案。
4.真的,中国的法治之路还很漫长!
142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08:21: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车俪子 于 2012-1-22 09:02 发表
再次证明邪不能胜正,犯罪行业的五毛在车迷网扮演所谓的慈悲,同情 ,都是徒劳的,罪不至死?难道人家就该被你抢?被你强奸啊?荒谬!就算在西方法治国家,持刀抢劫这种情况绝对没得说,如果遇到美国的警察绝对一 ...





dhh
143
发表于 2012-1-28 11:09:25 | 只看该作者
这些抢劫的死不足惜,不要对这类人讲什么人权,好人的人身安全更重要

144
发表于 2012-1-28 19:09:44 | 只看该作者
呢坛嘢三个贼后面冇人咋!如果唔系呢个张老师一身蚁。好想知道黄埔大道单X车撞路政工人单嘢搞成点?
145
发表于 2012-1-28 22:06: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懒得洗车 于 2012-1-23 00:02 发表
公安是执法部门,不是司法部门,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像佛山的同类案件,法院判决了,所有人都心服口服


在天朝,公安、司法只有一个姓。。DANG,所以口径会是一样的。
中国的法律系统不是判例制的,就算有多少同类案件,也没有参考性。

个人看法: 老师主观上是阻止嫌疑人逃离,造成死亡是意外事件。如何认定是法院的职责,不过公检法是一家的情况下,公安认定了,基本问题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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