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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波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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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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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07-11-1 23:42:50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police)回复(rxwt)的大作】
在网络中讨论应该对事,而不是对人。对问题有不同的意见是很正常的,摆事实,讲道理,理不辩不明而已,无须提及讨论者的身家背景。很遗憾,现在互联网论坛(包括车迷网论坛)普遍缺乏理性讨论问题的气氛,和以前大不相同,林子是大了。BBS和当今社会一样,缺乏的是理性、冷静。转型社会普遍存在的躁动形态可谓表露无遗。
很多人都是把论坛当做发泄筒而已,rxwt同学不要太在意了,一笑置之便可,毕竟这社会很多人都有压力。<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
77
发表于 2007-11-2 01:25:12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rxwt)回复(波仔)的大作】

我一样试过违章,一样比人罚过,只不过,对于我实在违章嘎情况下,比人罚,我都系果句“违章了,无比人罚,可能系侥幸,比人罚,系正常!”而我比阿sir抄牌后,通常,我会同他讲“唔好意思”,唔系因为我怕佐阿sir,系因为,我确实做错佐!

你开口埋口话人地有特权思想,我一提出反对意见,你就认为,我有特权思想,系唔系系你心目中,只有赞同你睇法嘎人,先系平民。先无特权思想。但凡认为你有唔岩,就系帮阿sir讲话,就系特权思想?!

对于军牌嘎管理,本身就系整个体制上嘎缺陷,但系,你要解决呢个问题,唔系靠投诉交警,如果你确实希望尽公民责任,建议你向人大,甚至军委等提出,你单单投诉一个交警,我个人认为,收效为0。

你几次摆出“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的,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呢段,我谂,你嘎意思系:你嘎情况,属于“情节轻微的,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而交警则唔认为你系呢种情况,开罚单比你,我讲得岩吗?

既然你对处罚有异议,钸渖昵敫匆榭『眉虻ジ乱患隆馗鱿捣筛秤枘愀氯≈劣诮痪绻硐稻醯盟D阆涤械览砀拢歼砘畎壕樱D机会比人投诉。

我地一方面系度抱怨塞车,一方面话ZF监管不力,但系,到了自己违章,比人捉正嘎时候,又反转头闹D执法嘎人,话人地唔应该罚……开车嘎时候,我地闹行人唔守秩序,落佐车,我地就闹D车乱羁欢宰D单车,我地系“强者”,闹人阻路,对住D泥头车,我地系弱者,又话人地乱畛澹钗业刈约耗兀浚

路唔系净系为车主,特别系小车车主建设嘎。系呢条路上面行走嘎,仲有好多其他人,例如行人!有车开唔系大晒嘎!个个都觉得自己无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罟阒萜鸲喽嗦罚家谎担∧阆党抵鳎认狄皆焊浇阃O倒龋钟形挹殴砺D行人啊?虽然唔系停正斑马线,钸泶砟悴砍颠砘嵴诘埠峁砺犯氯烁峦赐盗炯菔徽吒率酉撸运窃斐晌O漳兀浚 殖∥椅奕ロ导噬嫌形弈刂挚赡埽疫砀医菜溃幌蹈菽愀绿岢鲆桓鲆晌省


如果你要听更多层次嘎声音,钗姨嵋槟憬愀绿湃ァ肮闶油蹦乩喽琳卟愦伪冉戏岣桓峦荆硐灯德厶衬乩嘀饕攵猿抵鞲峦荆蚁嘈牛慊崽礁喔律簟秃盟坪枚喙赜诖笮托∏冢敌惺还熳采斯分桓绿患拢党栉锫厶常负跻幻娴怪С止分鳎灯德厶常透蘸孟喾础






78
发表于 2007-11-2 01:49:06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rxwt)回复(police)的大作】

上得论坛讲野,有D说话都预佐嘎啦……

虽然同楼主观点唔同,但系,楼主发贴复贴嘎用语都系好文明嘎,所以,我觉得同楼主讨论下,都系一种学习!

至于有D讲野无礼貌,开口埋口加“语气助词”嘎人,我就懒得理啦,讲嘉尬剑凑矣诌砭醯糜枚嗉父觯ァ痢颍8阆氯松砉セ鞯览砭突嶙呷ス取

咔咔,你系度用个罡ID,小心比人鹱┩放丁

79
发表于 2007-11-2 06:41:41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police)回复(rxwt)的大作】


<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这个ID我用了11年了,当时还是用只144猫凌晨两点拨号上BBS的(因为其他时间拨不上)。现在的很多人,被罚了不是首先看看自己有没错,而是先看别人有没有同样的错,人家不被罚就心理不平衡,其实道路交通违法行为,99%以上是没有受到处罚的,因为目前不可能有这个手段,不用说100%,即使是50%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处罚的话,估计路面上的秩序会好很多。但正因为有不到1%的道路交通违法受到处罚,道路交通秩序才不至于失控。
你说的很好。我都打不出那么多地方方言。<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
80
发表于 2007-11-2 08:33:32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迪迪仔)回复(波仔)的大作】


我觉得就无咩用了
盏自己劳气

你又真系有违法
你地之间无好激烈的冲突
经过“有证据”之下的调查之下你最多砌得入距无敬礼
距都可以话距有敬但你睇唔到...
距又可以话距见唔到前面有军车...

平时有人最多都系叫开走好少话抄就抄甘狠的
只可以话你唔好彩罗...
81
发表于 2007-11-2 09:30:22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小诚故事)回复(波仔)的大作】


吾应该落车,紧跟军车,军车走你就走,JC叫你俾证,就系吾俾,吹你吾帐,你话开车时跟军车太贴,军车停车后一直吾走,档住你,无办法。JC吾可以响车头影到你相,甘就吾怕啦。如果JC部车切线档车头,建议吾好停,慢速撞低诓砍担俦谖フ虑邢撸涠嘉峤粢玻斜O章铮∑鹇氲谏僮筇煌üぞ摺<IMG SRC="/images/face/114.gif">
82
发表于 2007-11-2 09:46:19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海纳百川)回复(小诚故事)的大作】
如果象你说的那样,可能就不是200文的野啦。要做好吃15天皇家饭的准备。

<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IMG SRC="/images/face/114.gif">
83
发表于 2007-11-2 09:57:04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东北老猫)回复(波仔)的大作】


支持投诉,其实目前就是因为我们都有因为浪费时间呀.没用呀这种思想,对于交警的行为不去约束.才导致他们这样.如果每一单大家都追究到底的话.这样我想他们以后执法也会好些的.强烈支持.
8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0:07:15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我反复的看了我的两个帖子,发现我用特权思想这一词只是用了一次,而不是某些人所说的开口闭口,
就是用了一次的词就引起两位先生的强烈关注和思想触动,看来这一词的效应非常大,以后要经常用,
因为用了以后效果好。
首先如果真的是象RXWT先生说的那样:自己从来开车就很小心,也没有酒后开车的严重违章行为,违章被
抓后也没有找过关系解决,我对您的行为表示非常佩服,并对自己在之前的言行表示道歉,因为个人的偏见
而导致了言语上对您的伤害!!!
其次,我其实等了一天,确实想听听police先生的回帖,因为他的回复确实能某种程度上代表一部分执法者的心声,
早在以前的交通。安全的版面里,我就认真观察过这位先生,和很多其他同学闹的不可开交(包括我本人),
您还记得我发过的一个帖子,说好像交警执法的时候大部分是没有直接证据,很多都是扬手即时停,然后开罚单的,
您的回应就是交警执法不需要其他证据,连路边停车都不需要拍照,他说什么就是什么,上了法庭,法官是相信你还是相信交警?
还经常说什么美国执法警察,什么你不能乱动,一动就开枪(好像觉得国外的警察权利很大,国内的警察权利就小很多)。
据我了解,国外的警察也不是经常开枪的,而且根据国情的不同,国内是管制枪支刀具的,虽然还是有很多穷凶极恶的不法之徒,但处理交通问题绝大部分还是属于小问题,对付的都不是歹徒,我们绝大部分的车主都是手无寸铁的,所以您说的一动就开枪没有必要。不过随着法治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原来我们公民不敢想象的改变
真实的发生在公检法的身上,从称呼罪犯到犯罪嫌疑人,从无罪从有到有罪从无,这些改变都是根本的。
而您,思想却还停留在以前的特权思想,总认为执法机构的管理公民就一定要听从并服从,而执法机构的管理就不需要任何改进(因为您本身就从事执法工作,这是我从别人那里打听来的)。
所以后来我就再也没有去那个板块了,相信很多同学也有同感!!有触犯您及其您特权思想的地方请原谅!!
自从10年前,我开始看中央1台的今日说法后,我欣喜的看见中国的法治进程的巨大改变,虽然还有很多黑幕,
但整个系统包括执法机关的转变还是很大的,执法者素质的提高也很快,但对于私家车主,有些还是很致命的体制漏洞。
比如说:这次的杨姓警察的执法过程,我假设自己不是当事人,是旁观者,首先他没有制止违章程度大的军牌车,按照法律的原则,他应该去疏导指挥军牌车离开(就算他管理不了),而不是顾着开后面两部车的罚单,
这应该算是执法失当。然后再从网内其他同学的言论中,发现该名警察心狠手辣,从来没有使用过: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的,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从来就是罚款放行的。那我认为他的执法从主观上就是以罚款为目的。你们可能会说,不是还有行政复议吗?行政复议不是可以申冤吗?行政复议基本上是父亲给儿子说法的,就算是儿子的错,最多就是免除这次罚单,浪费的人力物力那是车主自己的事。所以很多车主选择了忍气吞声,乖乖的交罚单。居然还有去投诉他还会让他更光荣的事。
可悲!!谁能为他的行为负责?当这位警察不适合做交警的时候,谁能把他调离工作岗位?因为苦主都是不能管他的,恐怕他的执法不当和心狠手辣还是要继续延续下去




<IMG SRC="/images/face/165.gif"><IMG SRC="/images/face/165.gif"><IMG SRC="/images/face/165.gif">
85
发表于 2007-11-2 10:59: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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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07-11-2 12:33:33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其实一句话:晤违章,咪咩事都无咯!违例泊车被罚,主观前提就系你已经违章了,交警要罚也是有根有据。至于其它个D 咩特权车辆晤罚、交警无礼貌等行为,都已经是后面的问题了。你可以去告可以去闹,但有没有结果大家都心知肚明。只要在这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内生存发展就都要默守这些不成文的‘主义’,呢个社会就是一个游戏,你既然要玩就要遵守游戏规则。除非你有这么大本事,彻底改变这些游戏规则。不过话说回来,大家不妨鄙视一下自己,换了大家谁要是做了这些官啊军类的,可能十个有九个都会“照样画葫芦”吧?!不过楼主在坛上发发气也是理所当然,人之常情,孩子病了,本来就担心,还碰了不讲情面的999警,换了谁都一肚子气。楼主消消气就算了,这种社会现象能引起重视已经很不错了,至于能不能治标又治本那就见仁见智了!



87
发表于 2007-11-2 13:11:43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 在gogo-q的大作中提到:】
:    其实一句话:晤违章,咪咩事都无咯!违例泊车被罚,主观前提就系你已经违章了,交警要罚也是有根有据。至于其它个D 咩特权车辆晤罚、交警无礼貌等行为,都已经是后面的问题了。你可以去告可以去闹,但有没有结果大家都心知肚明。只要在这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内生存发展就都要默守这些不成文的‘主义’,呢个社会就是一个游戏,你既然要玩就要遵守游戏规则。除非你有这么大本事,彻底改变这些游戏规则。不过话说回来,大家不妨鄙视一下自己,换了大家谁要是做了这些官啊军类的,可能十个有九个都会“照样画葫芦”吧?!不过楼主在坛上发发气也是理所当然,人之常情,孩子病了,本来就担心,还碰了不讲情面的999警,换了谁都一肚子气。楼主消消气就算了,这种社会现象能引起重视已经很不错了,至于能不能治标又治本那就见仁见智了!
:
:
: ......
赞同你的讲法,但是法律也不在乎于人情,执法人员应视当时情况而定有无违法,违法程度的影响去做判断,当对路面交通不构成堵塞的情况下,可用口头警告车主,但在和谐社会里出现这样无情无义的9警,正是党主张所谓的和谐吗?其实政府主张创收就是反映了政府小钱柜的问题,公务员有稳定的工资就不需要搞创收,我们纳税人的钱花在哪里,ZF有对市民交代清楚吗?ZF就是统治者,我们只希望生活在公平的环境里(不要给ZF错误的指导),既然ZF连这点也要搞创意,真得感到不可思议。
88
发表于 2007-11-2 14:19:30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gogo-q)回复(MINICOPE)的大作】
    这也是个别9警的个别行为,我相信广州的大部分交警还是好说话的。我自己就碰过一次,那时还是前几个月广州交通大整治的时候,全城交警都出动整治乱停放车辆。我怀着侥幸的心理在水荫路大塘烧鹅对开马路停车吃个烧鹅饭,(鄙视自己一下<IMG SRC="/images/face/139.gif">),地面上划的是黄白双线,人还没在车里。饭吃到一半的时候,隔着玻璃看到交警已经准备在后备箱拿本子准备抄牌了,我以小学跑100米的速度冲了过去,连连跟那位交警说:“晤好意思,阿SIR,晤好意思,俾次机会啦,下次晤会啦。”阿SIR说了句:“明知道黄线还乱停,快走啦。”说完就把本子收了回去,我赶紧把车开走了,不然这顿就吃了一个215的烧鹅饭了。<IMG SRC="/images/face/127.gif">15分钟后同样地点看见一台高尔夫载着3个交警在抄牌,一个开车,一个照相,一个开单,速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快,罚单就贴在你车头了,一位在路边发廊洗头的老兄跑出来求情,那几个9警鸟都不鸟他一下,估计这个头洗得也不便宜了。
89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15:20:16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波仔)回复(波仔)的大作】

据我了解,国外的警察也不是经常开枪的,而且根据国情的不同,国内是管制枪支刀具的,虽然还是有很多穷凶极恶的不法之徒,但处理交通问题绝大部分还是属于小问题,对付的都不是歹徒,我们绝大部分的车主都是手无寸铁的,所以您说的一动就开枪没有必要。不过随着法治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原来我们公民不敢想象的改变
真实的发生在公检法的身上,从称呼罪犯到犯罪嫌疑人,从无罪从有到有罪从无,这些改变都是根本的。


这段更正一下,从无罪从有到有罪从无,应该是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
贻笑大方了,请原谅!!<IMG SRC="/images/face/165.gif"><IMG SRC="/images/face/165.gif"><IMG SRC="/images/face/165.gif">
90
发表于 2007-11-2 18:57:37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 在波仔的大作中提到:】
:【(波仔)回复(KAKA)的大作】
:
:
好的,先免除罚款,再回头慢慢和这些人周旋!!相信偶,偶不是任人宰割的愚民!!

免除罚款????
你确实无违章?????

你为广大车主谋利益,我支持!!但如你确有违章,又要求免除罚款,呵呵,我觉得有点那个......
91
发表于 2007-11-2 19:51:43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流氓交易员)回复(adman)的大作】


警察基本都是垃圾
92
发表于 2007-11-2 20:24:37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大头文)回复(流氓交易员)的大作】


看你这话也不见得你素质高到哪里去
93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 21:01:08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波仔)回复(adman)的大作】

免除罚款????
你确实无违章?????

你为广大车主谋利益,我支持!!但如你确有违章,又要求免除罚款,呵呵,我觉得有点那个......

有个法律程序叫做行政复议,也是交警属下的部门,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被处罚是处罚失当,
而该部门又认可你的证据的话,就可以被抄牌之后就申请撤销对你的处罚。
可能是我说的不是太清楚。
<IMG SRC="/images/face/179.gif"><IMG SRC="/images/face/179.gif"><IMG SRC="/images/face/179.gif">
94
发表于 2007-11-3 00:40:10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又一日)回复(波仔)的大作】
其实最终都系制度的问题

95
发表于 2007-11-3 01:04:29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 在波仔的大作中提到:】
:今天早上,我女儿发烧,我带她到二沙岛中医院看病,
:LD带进去后我就在医院西边的路边停车,在车上等她们。
:当时的情况是路上有个弯位,不影响主干道的车辆通行,
: ......
如果你系本着:熟悉一下行政复议的流程,可以尝试!否则就不要浪费时间了。我玩过呢个游戏啦!3个字:稳笨实
96
发表于 2007-11-4 05:17:48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我曾经在内街路边有划停车位的地方停车,人不在,被罚。

取黄单时,警察解释说:没有物价局的牌子的路边停车位,他们可以照样抄牌的!

偶在想,下次停车时,不是找“P”字, 而是找物价局的牌!<IMG SRC="/images/face/128.gif">
97
发表于 2007-11-5 16:09:37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广州牛牛)回复(波仔)的大作】
其实:1、唔签名,对现场有异议。
      2、如果JC影相你就打开车门,人站在车头,证明司机在场。
根据国家道路法 第56条: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第93条:违反道路关于临时停车规定的,给于口头警告,令其立即离开,不在现场或拒绝离开才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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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07-11-5 16:09:49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广州牛牛)回复(广州牛牛)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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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07-11-5 16:21:36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广州牛牛)回复(波仔)的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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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07-11-5 16:32:27 | 只看该作者

RE:求助:我想投诉一名交警的行为(包括执法行为),请同学们给点意见

【(广州牛牛)回复(波仔)的大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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