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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K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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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男夜抢独行女 小车撞过去一死两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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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发表于 2012-1-21 13:29:36 | 只看该作者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佛山的判例可以看出,正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依然属于抢劫的过程,
那么,车主的行为依然有属于正方防卫的可能,然后,一死两伤的结果,是有可能被判防卫过当的,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从警方通稿的提示来看,如果从匪徒逃窜过程中与车主发生碰撞的话,那么就是交通事故,从摩托车是否有牌照,是否有年检,驾驶人是否有合格的驾驶证,加上一车载三人已经超载的前提下,是否已经可以判断车主无责呢?

另外,楼上的楼上上,也是平心静气谈事情,大家没必要对他进行攻击,过年了,和气生财嘛
77
发表于 2012-1-21 13:48:52 | 只看该作者
见义勇为 + 交通过失 是最好的结果,从楼上的那些回复,可以肯定俺的观点:
1.对霉体和律诗继续没有好感;
2.中国的民主道路还有很长要走。。。。。。。。。。
78
发表于 2012-1-21 13:53:22 | 只看该作者
好汉做事好汉当,这老师算幸运的,把歹徒干掉了。最多坐几年牢,出来还能做人民教师。要是他被歹徒干掉或者重伤。自己一辈子受罪。没哪个部门和人管你。不像jc,受伤害国家养活你一辈子。
79
发表于 2012-1-21 14:37:4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见义勇为者!
80
发表于 2012-1-21 14:55:48 | 只看该作者
真系认定见义勇为既就快D啦,再拖落去,打后就母人够胆见义勇为了!
衣家仲要睇媒体点样宣传,坏又系巨,好又系巨。
81
发表于 2012-1-21 15:41:51 | 只看该作者
车主是要支持的。罪犯撞死了也不可惜,因为他们在走上这条路的时候就预左!只是我们在制止犯罪的时候,很难确保不把人撞伤并且停止反抗。罪犯既然走上这条路就让他去吧。关键是要保护好人,别让好人收到闲言碎语的伤害。
82
发表于 2012-1-21 16:34:42 | 只看该作者
有人说 :这些劫匪罪不至死,但如此紧急的场面,这么混乱的关头,谁可以拿捏的这么准,想想是3名劫匪啊,如果向老师袭击的话,就又多了一位烈士了 ,你够胆抢劫我们就够胆制止,至于制止到什么程度,这很难说,这不是一杆秤,在短时间也秤不出来,你最好别在广州搞;还有这么同情劫匪,难度有何关系??再不弘扬正气,这个社会会变成怎样??听说每次有这样的事情出现,都有犯罪集团的五毛在各大网站辛勤劳作,希望本网没有此类人
83
发表于 2012-1-21 16:46: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车俪子 于 2012-1-21 16:34 发表
有人说 :这些劫匪罪不至死,但如此紧急的场面,这么混乱的关头,谁可以拿捏的这么准,想想是3名劫匪啊,如果向老师袭击的话,就又多了一位烈士了 ,你够胆抢劫我们就够胆制止,至于制止到什么程度,这很 ...

你真是好单纯 尼度不单只有五毛,重有很多一美元。。。。。。。。
84
发表于 2012-1-21 17:02:37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非常支持小车司机的行为
85
发表于 2012-1-21 17:21: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车俪子 于 2012-1-21 16:34 发表
有人说 :这些劫匪罪不至死,但如此紧急的场面,这么混乱的关头,谁可以拿捏的这么准,想想是3名劫匪啊,如果向老师袭击的话,就又多了一位烈士了 ,你够胆抢劫我们就够胆制止,至于制止到什么程度,这很 ...


86
发表于 2012-1-21 19:21: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直接行动 于 2012-1-21 13:53 发表
好汉做事好汉当,这老师算幸运的,把歹徒干掉了。最多坐几年牢,出来还能做人民教师。要是他被歹徒干掉或者重伤。自己一辈子受罪。没哪个部门和人管你。不像jc,受伤害国家养活你一辈子。

对!所以更应支持张老师!让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更实质性的宣扬!
87
发表于 2012-1-21 20:14:03 | 只看该作者
看来有人想把广州变成劫匪的乐园,不如好人做到底,帮它们买埋意外险、医保啦
88
发表于 2012-1-21 20:45: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桃园大侠 于 2012-1-21 11:07 发表
楼上的同抢劫犯有什么关系吧????



发表不同的观点,就被视为与抢劫犯有关系。看来你属于受文革毒害比较深的一代人。民主与法治,在中国是路漫漫兮啊!
89
发表于 2012-1-21 20:58:12 | 只看该作者
这里很多TX都表示支持、鼓励张老师杀人。不知道是抢劫对社会的危害大,还是随意置人于死地的危害大呢?
一个抢劫犯,是绝对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道德的谴责的。但他是有可能、有机会改过自新的,而现在,他没有机会了,在没有任何审判的情况下,他的母亲失去了儿子、他的妻子失去了丈夫,他的孩子失去父亲。大家解气了,他的家人情何以堪?!
我还是真诚地认为,各位只是一时气愤而已。在这里,我衷心祝福好人一生平安。我绝对相信,各位路遇不平时,一定会拔刀相助,但恳请各位在举起正义之刀时,先冷静两秒钟,刀下留人,留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话就这么多。
祝各位春节快乐!
90
发表于 2012-1-21 21:08: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肥仔mx 于 2012-1-21 13:29 发表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 ...


我不介意别人对我的攻击,那些动不动就扣五毛和美分的帽子,乱打棍子的人,估计是继承了文革遗风,从一言堂毕业罢了。
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假如辩论的结果是我错了,我绝对接受并改正我的观点。
91
发表于 2012-1-21 21:14:29 | 只看该作者
这些劫匪罪不至死,但如此紧急的场面,这么混乱的关头,谁可以拿捏的这么准,想想是3名劫匪啊,如果向老师袭击的话,就又多了一位烈士了 ,你够胆抢劫我们就够胆制止,至于制止到什么程度,这很难说,这不是一杆秤,在短时间也秤不出来,

  请问楼上,如果不撞3名劫匪,如何截停他们?就算截停了,3对1他们还有刀.只会多了一位烈士了.难道你想见到这样的结果了?   至于"他的母亲失去了儿子、他的妻子失去了丈夫,他的孩子失去父亲。大家解气了,他的家人情何以堪?"  这只能说他们为什么样的有这样的儿子.丈夫.父亲了.养不教父之过........

[ 本帖最后由 风翔 于 2012-1-21 21:17 编辑 ]
92
发表于 2012-1-21 21:22:1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懒得洗车 于 2012-1-21 21:08 发表


我不介意别人对我的攻击,那些动不动就扣五毛和美分的帽子,乱打棍子的人,估计是继承了文革遗风,从一言堂毕业罢了。
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假如辩论的结果是我错了,我绝对接受并改正我的观点。


懒得洗车 TX:

你的所谓辩论结果,很快就会被证实是错的!

你的言论只是一味在突出与普遍舆论对立的论调。。。很容易令人误会你试在哇众取宠。。。

不知你对“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了解有多少?如果当时真的 是强奸而不是单纯的抢劫呢?如果你是张老师,你会如何处理?打110报警吗?相信你放下电话,贼人已经去到东莞桑拿happy紧了。。。

你的帖子上说了,你的亲人、父母如果也遭受抢劫,你会挺身而出,而不置人死地!好,非常的好,相信你会同贼人讲耶稣:“你投降啦。。。我唔想置你于死地啊。。。”,如果你讲完野后唔会比个贼一刀飞死,我同你挽鞋!

作恶的贼当然罪不置死,但张老师的行为绝对不是你所讲的“随便置人于死地”!!如果张老师咁都有罪,真系六月飞雪,天无眼啊!

[ 本帖最后由 粤A夏利 于 2012-1-21 21:34 编辑 ]
93
发表于 2012-1-21 21:31:08 | 只看该作者
法律都要看具体情况的,不能一本天书读到老,不然要法官干嘛,干脆判罚以后用电脑输入程序就可以拉,现在这种情况可判司机是无罪,但给点安慰金家属是可能走不掉,总之这个社会好人难做拉,做不做看自己,但做之前要考虑得失。最后祝司机无罪和免赔款。
94
发表于 2012-1-21 21:52:31 | 只看该作者
另外说多两句,现阶段这个社会确实比二十多年前冷血很多,但这并不奇怪,物欲横流必然造成人性泯灭,但法制的滞后又加重了而已,在法律未完善之前,现在我们做的只能是倡导社会正气,而不是压制它并假惺惺地丢句“罪不至死”,希望这样能造成蝴蝶效应,那样善莫大焉矣。
95
发表于 2012-1-21 22:00:1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4楼 的帖子

支持张老师的行为。虽然歹徒罪不至死,但是他们有三个人,张老师只有一个人,被抢的女子基本没有反抗力,所以情急之下拿捏不准的可能性很高。

对作奸犯科的应该严惩不怠,出来混的迟早要换!

张老师的处理结果,估计见义勇为+方卫过当均有;只是我们都希望,见义勇为要放在第一位。
96
发表于 2012-1-21 22:10:3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边个都好啦 无必要上纲上线喇。社会上有犯罪有时候并不完全是个人的原因。可能是整个社会的原因。事已至此唔好一沉百踩了。
97
发表于 2012-1-21 22:54:04 | 只看该作者
有滴人得把口,唔到肉唔知痛。支持张老师的行为。
98
发表于 2012-1-21 23:03: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粤A夏利 于 2012-1-21 21:22 发表


懒得洗车 TX:

你的所谓辩论结果,很快就会被证实是错的!

你的言论只是一味在突出与普遍舆论对立的论调。。。很容易令人误会你试在哇众取宠。。。

不知你对“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了解有多少?如果 ...


1.我讲过,假如证实我是错的,我绝对接受并改正我的观点。你说的很快会被证实,是指很快会有领导批示,张老师是见义勇为,不需负任何法律责任。。。。这个结果,我早料到了,之前的一位茂名大侠,做了同样的事情,同样领导批示,而竟然没有经过法律的裁决,我就知道,这种悲剧仍将发生。我所指的法律裁决,并不是法律一定钉死见义勇为过失杀人者有罪,而是公平公正公开地作出判断。
2.我的观点,只是跟你和其他一部分人不同,并没有与普通舆论对立,是你往坏处想而已。你认为我哗众取宠,取谁的宠?你怎样认为,都是你的权利,随便。
3.我一直讲的是张老师“过失杀人”。不知道你为何篡改我的观点?“如果”?法律讲证据,不讲如果。
4.为何你的想法如此阴暗?好吧,就算我被抢劫犯一刀捅死,我也不希望有一大侠从天而降,不由分说抢先杀了贼而救了我。之前一位”见义勇为“的大侠,在加油站开车撞死一个“抢劫犯”,最后证实是两个加油站员工在追逐打闹,不知你看法如何?
5.张老师的行为,你有鼓励支持的权利,我也有反对质疑的权利,各自表述观点,辨出个结果,对大家对社会都有好处,即使最后证明我错了,我也觉得这是件大好事,我会跟着大家就一起往正确的方向走。但如果不讲道理,粗暴地让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观点,那是社会的悲哀。

最后,再一齐回应其他TX:
1.这些劫匪罪不至死,但如此紧急的场面,这么混乱的关头,谁可以拿捏的这么准?---- 这不更加证明,在出手前,要千万慎重么?
2.想想是3名劫匪啊,如果向老师袭击的话,就又多了一位烈士了----- 劫匪向老师袭击,性质又变了,这时出手,就是毫无争议的正当防卫。
3.请问楼上,如果不撞3名劫匪,如何截停他们?就算截停了,3对1他们还有刀.只会多了一位烈士了.难道你想见到这样的结果了? ---- 当然不想。但也不提倡鲁莽。这时候报警,配合警方抓捕,是最好的选择,之前有的哥这样做了,并受到‘见义勇为“的嘉奖,他就没有撞死劫匪。
4.这只能说他们为什么样的有这样的儿子.丈夫.父亲了.养不教父之过........----- 有头发,边个想做癞痢?
99
发表于 2012-1-21 23:03:16 | 只看该作者
当实行犯罪的时候,就已经放弃了法律保护,失去了合法公民的身份,这就是犯罪的成本。至于老师的行为,我认为是合适的,他也没想非要去撞死罪犯,他只是用自己的工具去和罪犯搏斗,结果如何当时是无法预料的。我非常支持老师的行为。
100
发表于 2012-1-21 23:04:36 | 只看该作者
@广州公安 发布:
1月17日晚23时许,群众张先生驾车途经金沙洲礼传二街路段时,发现3名男子正持械抢劫事主黎小姐,嫌疑人作案得手后乘摩托车逃跑。张先生见状立即驾小车拦截。期间,摩托车与张先生所驾小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失控侧翻,造成车上3名嫌疑人1死2伤。广州警方经过调查取证,为张先生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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