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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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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12-10 20:4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刚收到传票,明天(12月10日)交换证据,星期五(12月12日)上午9点正式开庭,开庭地点:东山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邮局旁)。看了被告给我的答辩状及证据,就是官场的踢皮球,而且有很多破绽,为避免泄密,我就不在这一一论述,总之,这场官司好戏在后头,强烈希望各位朋友能向所有认识的传媒传递开庭的信息。希望星期五(12月12日)能有传媒广泛报道。这起诉讼案,可能会对所有五座的非轿车(如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等)都有深刻的影响,也想请各位朋友互相告知,如有空隙,可到场支持,谢谢大家!
由于本人交游有限,也希望各位热心的朋友将开庭的消息贴到各热门的网站,再次谢过了!
确且开庭地点:东山区人民法院(二楼)13庭,一间只有60来平方,12个座位的小法庭

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91)交工字714号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
(二)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应按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
....
  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征费理据的交锋
6月27日和30日,本人独自前往市公路规费征稽处和省交通厅有关处室,就有关PLM5养路费的计征问题向数名业务人员进行了咨询,各方对有关计费标准及法律依据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现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根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中的《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多用途乘客用车只要车辆具有可使用的座位安装点,就应算‘座位’存在”,核定该车的标准计量为1吨。(此为XX市公路局答复abisDX缴纳海南马自达的普力马小客车养路费的理据,也是在省厅咨询过程中的解释)
本人理据:
1、根据《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没有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作为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
2、各种技术证书,包括出厂技术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只列明PLM5为小型普通客车或轻型货车,因此PLM5并不属于多用途乘客用车,也就不能引用此标准;
3、PLM5根本不存在“具有可使用的座位安装点”。
因此,这条解释根本不合法也与实际不符。
二、PLM5应按《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的规定计征养路费。(市征稽处的解释)
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
根据《全国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JT3101—81)和《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一册)中“汽车征费质量核定的原则”设制。
车长(m) 4.3—5.0 5.3—5.8 6.5—7.0 8.0—9.0 9.5—10.0
载客量 6-10 8-9 15-16 12-14 24-26 20-22 32-41 23-33/55 28-30 41-51 27-37/65 36-40
允许总量(kg) 2400 3500 5800 9000 9700 9000 11000 11800 11000
征费计量(t) 1.5 2.0 3.0 4.5 5.0 4.5 5.5 6.0 5.5
车长(m) 10.5—11.5 11.8—15.0 14.0—15.0 16.0—17.0
载客量 47-63 41-45/80 42-46 56-60 42-55/110 51-67/140
允许总量(kg) 14000 14700 14000 15200 16700 21300
征费计量(t) 7.0 7.5 7.0 8.0 8.5 11.0
本人理据:PLM5车长4295mm(未达到4.3m),核定载客5人,《对照表》根本就没有包含这两个技术参数的车类,且《对照表》的征费计量最少为1.5吨,因此不能按《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的规定计征养路费。(看来他们的业务都不怎么熟)
三、全国的PLM5都按1吨收费!(以为这样就可以把我吓到,可是我已做足功课)
本人理据:北京、四川等地,我省的中山、汕头就是按半吨收费的。(他们立刻无言,这些资料是网友提供的,反正复议时候由被申请人举证)
四、那你说应该按什么标准计费?(这是最恶劣的威逼手段,作为养路费征缴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权部门,竟要问一个公民怎么计费,没想到我已从网上下载并打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手册,早有准备…..)
本人理据: 既然《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并没有PLM5的数据,又无符合的车型可供参考,根据《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相应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PLM5的核定载客数(即最高载客人数)为5人,因此应折合为半吨计征养路费。
五、《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已于92年发文取消!具体文件你自己去找(狗急跳墙,太没水平了,以为我是法盲!)
本人理据: 此文之后,并没有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颁布,也没有发文正式取消,而且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其地方规章的来源就是此文,何来92年就取消该文?

这…….
他们无言.....
我也无言了…..
结束....

行政复议申请书(初稿)
XXXX :
本人于2003年5月购买了海南马自达的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HMC6432,发动机号FP1036XX), 6月27日在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登记时,该中心核定我车的计量标准为1吨,收费标准为200元/月吨,经向XX市公路规费征稽处及省交通厅有关处室咨询未果后,本人于6月30日在XX市公路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缴纳有关规费1573元(其中养路费1533元,滞纳金40元)。
本人认为,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对我车征费的计量标准以及XX市公路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按此标准向本人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及计征滞纳金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对海南马自达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征费的计量标准的依据不足。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现行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并没有对该车型收编在内,手册内也没有符合技术标准的可参照车型;其二,该车征费标准可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而该管理规定正是《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广义)来源。因此对海南马自达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征费的计量标准应按《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费额标准,即按半吨计征,收费标准为100元/月。
二、XX市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多征了本人的公路养路费以及多加收了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二、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五条的规定,本人认为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未按有关标准核定征费数额以及XX市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多征收养路费及多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以下复议请求:
1、对本人海南马自达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征费的计量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进行核定;
2、退还多收的养路费及多加收的滞纳金。
复议申请人:XXX
2003年7月 日

有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91)交工字714号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
(二)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应按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
....
  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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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发表于 2006-12-14 21:57:38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 在大空翼的大作中提到:】
:【(大空翼)回复(wsq008)的大作】
:
   看语气这位仁兄肯定不是交通局的,丫的肯定是城管那条线的
49
发表于 2006-12-14 21:53:29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 在上品男人的大作中提到:】
:【(上品男人)回复(wsq008)的大作】
:
:
: ......
这位同志智商真是超高,客车是商用的,轿车是私用的,还按用途收费,那ZF的所谓轿车按什么收费啊?不要说是私用啊,公车私用违纪啊!!!  坚决支持楼主,虽然可能已经败诉
48
发表于 2006-12-14 15:12:04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老狮子)回复(wsq008)的大作】


支持!
47
发表于 2006-12-14 14:42:59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支持楼主的正义行为,要是人人都有你这样的意识就好落
46
发表于 2006-12-13 23:19:34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天下太平)回复(wsq008)的大作】


支持<IMG SRC="/images/face/177.gif">
45
发表于 2006-12-13 23:06:06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小力力)回复(wsq008)的大作】
我也是5座普力马车主,记得两年前购车时也为这个问题走访过,可惜最后都是无用.不管点都好还是要顶一下,支持!
44
发表于 2006-12-13 22:47:30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PC老头子)回复(wsq008)的大作】
这好象一年前的管司吧?我是5座的也要支持你,问题是大伙有什么实际的措施?<IMG SRC="/images/face/162.gif">
43
发表于 2006-12-13 19:48:19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小晖939)回复(wsq008)的大作】


TNND!我的雷诺SCENIC风景就是2000元/年!<IMG SRC="/images/face/178.gif"><IMG SRC="/images/face/178.gif">
42
发表于 2006-12-13 14:39:20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狮兄)回复(上品男人)的大作】
我对路费的收费标准不太明白,还是用事实说话吧.我的是2.0的进口越野车,行驶证上写的是小型越野客车,去年初次交费时定的是1000元/年.同一时间我有一朋友新购的本田CRV2.4定了2000元/年.两车尺寸几乎一样,重量我的车还比CRV重,同是五座车,不明白!

41
发表于 2006-12-13 11:46:20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眼突突)回复(wsq008)的大作】


支持,太不合理了,多交了几年的钱
40
发表于 2006-12-13 11:42:52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月光族)回复(gz3300)的大作】

支持你!!!
<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
39
发表于 2006-12-13 11:33:35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哇,03年的帖子了

38
发表于 2006-12-13 10:45:55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gz3300)回复(以诚会友)的大作】


强烈支持楼主!
37
发表于 2006-12-13 08:03:44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严重支持楼主!
36
发表于 2006-12-13 01:02:04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上品男人)回复(上品男人)的大作】


话又说回来,不合理的收费,我们是要争取维权,如果不争取的话,就像我一样:卖车,不再让厂家赚你的钱!

如果争取的话,一定要把厂家一起告!!把它也拉进来,让它去和收费部门搞清楚,5座的普利马是属于什么车型?

这才是正道!!!<IMG SRC="/images/face/130.gif"><IMG SRC="/images/face/130.gif"><IMG SRC="/images/face/130.gif">
35
发表于 2006-12-13 00:58:00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大空翼)回复(wsq008)的大作】

想利用和煽动群众反对ZF和支持你的无理诬赖行为,呵呵,你还嫩了点,哈哈,还说什么对将来其它车主有深刻影响,嘿嘿,你拉帮结派也要动下脑子吧.
34
发表于 2006-12-13 00:50:17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上品男人)回复(wsq008)的大作】


这已经是旧贴了,做为曾经是普利马的车主,我想说几句:

   大家在埋怨声讨官府的时候,有没有了解清楚情况,就凭一段文章,就把矛头指向政府部门了?

   提醒大家,特别是普利马的车主,你们看清楚你们的行驶证上,你们车型的名称吗?是写<轿车>?错!

   是写《小型普通客车》!!为什么写是客车,不是写轿车??

   客车的计费当然和轿车是不同的,用途也有相当大的区别!!一个是私人用途,一个可以是商业用途,用途不同,收的费用当然不同。

  为什么是客车?那要问当时的生产厂家了,生产厂家在向国家提供车型数据的时候,提交的是什么资料了,就当当时厂家提供错了,那是否有这个责任去为广大的顾客争取利益,去申请改变定编的资料?

   但你见过为车主争取利益的厂家吗?有,那你是神经病,当然是没有,厂家还在想,赚少了你钱了!!

   话说到这里,大家有点明白了吧?国家按定编的收费标准去收费,问题是厂家,他在你还没有见到普利马是什么车的时候,已经把你骗了.......已经把你买的轿车,当成是客车去申请定编了.......

   最后,我声明,我不是国家干部(没这能力),也不是跟收费系统有联系的,我也交了几年2000元的路费,我是在反复研究后,才发现问题的..

   剩下的,留给车主门,看热闹的人去考虑:你们还会买这车吗??   会的话,你们是知道每年交2000元的.
33
发表于 2006-12-13 00:43:44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 在wsq008的大作中提到:】
:刚收到传票,明天(12月10日)交换证据,星期五(12月12日)上午9点正式开庭,开庭地点:东山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邮局旁)。看了被告给我的答辩状及证据,就是官场的踢皮球,而且有很多破绽,为避免泄密,我就不在这一一论述,总之,这场官司好戏在后头,强烈希望各位朋友能向所有认识的传媒传递开庭的信息。希望星期五(12月12日)能有传媒广泛报道。这起诉讼案,可能会对所有五座的非轿车(如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等)都有深刻的影响,也想请各位朋友互相告知,如有空隙,可到场支持,谢谢大家!
:由于本人交游有限,也希望各位热心的朋友将开庭的消息贴到各热门的网站,再次谢过了!
:确且开庭地点:东山区人民法院(二楼)13庭,一间只有60来平方,12个座位的小法庭
: ......
<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
32
发表于 2006-12-13 00:14:08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gpfox)回复(wsq008)的大作】


同为普利马车主,我全力支持兄弟的举动!
31
发表于 2006-1-5 12:52:51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支持!!!
30
发表于 2006-1-4 23:37:01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sbtw3)回复(sunny22)的大作】


斗争都这么久了,好象结果依旧哦!!有哪位DX有新消息么??
29
发表于 2006-1-5 08:57:56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Heaven)回复(sbtw3)的大作】


是呀,过了近一个月了,还没有见到楼主出来进行后续的报导的?
严重关注中。
28
发表于 2006-1-5 08:32:24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tough_guy)回复(wsq008)的大作】


支持~支持,5座小车当然应该按0。5算了
27
发表于 2003-12-11 14:42:28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sunny22)回复(wsq008)的大作】
我12日上午8:30分也在东山区法院开庭,到时一定参加旁听,希望可以提供给你一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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