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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不肯上网 于 2009-8-30 07:58 发表 个人觉得:文章的YY成分很多。实际情况是,被交警写了罚单,既成事实,99.9999%的市民选择交钱认罚了事,没几个人选择行政复议。这是在大环境中已经长期被强奸的习惯性反应。
原帖由 老游条 于 2009-8-31 13:46 发表 楼主所言的“行政复议”需要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当事交警身上的“录音笔”!以证明投诉者与当事交警曾经有过的关于开罚单的对话。。。。 否则,很难证明交警开单时,投诉者就在现场的。。。 如果无从证明 ...
原帖由 老游条 于 2009-9-1 10:36 发表 如果在罚单上有投诉者的签名的,就不需什么录音笔啦。。。。 请睇清原帖当时的情形:交警贴了告知书后就准备走,投诉者是未有签任何名的。。。。 PS:18楼 投诉者的手机虽有录音功能,但你同样要举证你的 ...
原帖由 敏夫 于 2009-9-1 11:55 发表 有些时候可以要求“举证倒置”吧,比如自己录了音,交警不承认,那得让他拿出证据来证明非他本人的声音。
原帖由 gzfeng 于 2009-9-1 12:19 发表 本人亦曾经进行行政复议,最后也赢了,不过感觉周期长,最好直接上白云区法院告,有专人负责这类案子,我就试过法官叫我直接撤诉,他打电话到机动大队说声就行了,最后亦搞掂了.因为呢类案件太多了,你去告,他就取消,不去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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