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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停车之行政复议经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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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8-30 01:22: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拿出我的违章停车之行政复议经验,赢了,供TX们参考(ZT)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职 业:****
出生年月:****年**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分局编号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0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本人将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前往50米左右外的肯德基商店购物,**时**分,回到停车位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黄色《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栏及其他格式栏均为空白)和《上海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见附复印件)。一民警(事后知道警号为******,姓名为***,以下简称为“该民警”)欲骑摩托警车离开。本人急忙上前,对该民警说(大致意思):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该民警边打摩托车方向,边满不在乎地说: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不收回的!随后,他前往我车辆西侧20米左右前继续对其他违章停放的车辆拍照和张贴单子。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一款: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未作响应的解释。
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而该民警的答复是:“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不能收回的!”,没有直接和明确回答申请人关于“停下几分钟和能否以教育为主?”两个明确请求,而以“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收回的”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态度非常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款: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未让当事人签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该民警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一栏中直接写注“不在现场”、在“地址栏、电话栏、其他联系方式栏、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栏、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等若干栏写注“无”。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也是工作马虎的表现。在当时情形之下,该民警完全可以当场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载明相关信息。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本当事人。
该民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民警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人员剥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民警上述做法是违反规定的。
5、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姓名为***的民警于2007年**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07年**月**日




申请复议书,刚递到该分局法制办(申请复议受理部门),未经立案,该办工作人员就即表示打电话联系该分局交警支队,查明情况。得到证实之后,当即表示,通知交警支队撤销。
斗争获得胜利!

要学习运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策略,毛主席曾经教导我们,和“敌人”“斗争”要把握“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
同学们在遇到JC叔叔在给你车辆(包括虽然对你车辆处理完毕,但还在处理周围其他车辆时)贴违章停车罚单情况时,应注意掌握几点:
1、和JC叔叔“斗争”时,既要语气和态度要好,又要不低三下四,切忌语言不文明,意思要表达清楚。交通JC叔叔执法时全天候佩带录音笔,可以记录双方当时的交流内容,你要举证时,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回放当时的录音。如果你语言不文明,处理时对你极为不利。
2、如果你手机有拍照功能,可以当场拍下该JC的照片,以便举证时使用。
3、JC叔叔实在不肯收回单子,你就坚持要求JC叔叔在单子“当事人”上写一栏中写上你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最好手机号码)、驾驶证号码。千万不能让他写”不在现场“”无“之类的内容。他不肯写,你就大声(主要是让他身上的记录表录下来)和严厉地对他说”这位JC同志,我以人民群众的名义要求你,对待工作要仔细认真,实事求是,我再一次明确告诉你,我的姓名不是“不在现场”而是“***”,请你尊重我的人格,并把我的名字记录在单子上!!!”你一旦这样说了,JC叔叔会“发虚”的!
4、坚持要求JC叔叔将单子让你署名签收(这是法律规定的),注意,一定要在他的存根上签到你的名字,同时在名字后面写上一句话:我愿意及时离开,具体时间**日**时**分**秒!!他不肯,重复上面3的表达!!
坚持以上四点,特别3/4点其中的某一点,就充分证明JC在执法时,你已经在现场,并愿意离开,依据《交法》第92条第2款,你就无需被罚。你的罚单也不必担忧了!告一次,赢一次!!!一打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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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9-8-30 01:23:30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广州的JJ有没有带录音笔呢?
板凳
发表于 2009-8-30 01:34:5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很深刻
地板
发表于 2009-8-30 03:27:47 | 只看该作者
好帖,收藏了
BTW,有无人系广州实践过?
地下室
发表于 2009-8-30 07:58:11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文章的YY成分很多。实际情况是,被交警写了罚单,既成事实,99.9999%的市民选择交钱认罚了事,没几个人选择行政复议。这是在大环境中已经长期被强奸的习惯性反应。
6
发表于 2009-8-30 09:37: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不肯上网 于 2009-8-30 07:58 发表
个人觉得:文章的YY成分很多。实际情况是,被交警写了罚单,既成事实,99.9999%的市民选择交钱认罚了事,没几个人选择行政复议。这是在大环境中已经长期被强奸的习惯性反应。



一般交警就会同你讲:“全国无收费的地方都是禁止停车噶”
7
发表于 2009-8-30 10:24:08 | 只看该作者
好帖
8
发表于 2009-8-30 12:11:12 | 只看该作者
啲JC采你都傻,坐上铁马走人,你吹佢涨咩

上边的文章个人觉得只是理想主义
9
发表于 2009-8-30 16:01:13 | 只看该作者
是开始斗争的时候啦!
10
发表于 2009-8-30 19:27:30 | 只看该作者
上海有可能,广州就很难了,其实,我觉得阿SIR执罚应让人口服心服才好,有疑问的从无,改善警民关系从阿SIR做起,如果有罚款任务,阿SIR勤力点也可完成,我真觉得一线交警毫无人性.
11
发表于 2009-8-30 20:09:09 | 只看该作者
我朋友试过不服罚款,在交警大队投诉,最后罚了5元即箍走人,如果不服可以继续上法院,JJ也不怕跟你磨。。。
12
发表于 2009-8-30 20:27:44 |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复议....为了一口气跟自己过不去...折腾啊···
13
发表于 2009-8-30 20:29:52 | 只看该作者
总之是个好贴,大家在斗争中磨练进步
14
发表于 2009-8-30 20:30:50 | 只看该作者
可行性还是有的。
有理有据,
但还是要找对地方。
上海就行,广州估计不行,这些公务员没把法律法规当回事。
15
发表于 2009-8-30 22:20:14 | 只看该作者
广州也有一成功案例,http://www.xcar.com.cn/bbs/viewt ... wthread=&page=1,希望大家勇敢面对。
16
发表于 2009-8-31 13:46:4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所言的“行政复议”需要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当事交警身上的“录音笔”!以证明投诉者与当事交警曾经有过的关于开罚单的对话。。。。

否则,很难证明交警开单时,投诉者就在现场的。。。

如果无从证明投诉者当时就在现场的话,那么所谓的行政复议、去法院起诉等都是搵嚟做的,输多赢少。。。

在广州,交警有带录音笔吗?有带又是否在工作期间处在常开状态?若录音笔无电时又会点?作为被罚的人(亦即后来的投诉者)在当时有无权检查交警有无带录音笔又或者大声叫当事交警打开录音笔开关?

所以前提未搞清楚时,还是三思而后行吧。。。。。
17
发表于 2009-8-31 14:20:2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老游条 于 2009-8-31 13:46 发表
楼主所言的“行政复议”需要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当事交警身上的“录音笔”!以证明投诉者与当事交警曾经有过的关于开罚单的对话。。。。

否则,很难证明交警开单时,投诉者就在现场的。。。

如果无从证明 ...


可以照下对方开单的相,可以在罚单上签上楼主贴中的话,这样足以证明你在现场了。

其实多有几人这样处理,交警也就收敛好多了,对大家以后都有好处。

这样的额外损失最多就是花点时间去与交警周旋而已。

[ 本帖最后由 敏夫 于 2009-8-31 14:23 编辑 ]
18
 楼主| 发表于 2009-8-31 20:08:4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老游条 于 2009-8-31 13:46 发表
楼主所言的“行政复议”需要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当事交警身上的“录音笔”!以证明投诉者与当事交警曾经有过的关于开罚单的对话。。。。

否则,很难证明交警开单时,投诉者就在现场的。。。

如果无从证明 ...

想了又想。好像我手机有录音功能,不知道这样到时候能不能算是证据呢?
19
发表于 2009-8-31 23:02:52 |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顶!
20
发表于 2009-9-1 10:36:5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7楼 的帖子

如果在罚单上有投诉者的签名的,就不需什么录音笔啦。。。。

请睇清原帖当时的情形:交警贴了告知书后就准备走,投诉者是未有签任何名的。。。。


PS:18楼
   投诉者的手机虽有录音功能,但你同样要举证你的录音里面对方的声音是当时在场的交警(假如对方不承认是他本人的声音时)。虽然通过刑侦技术分析可以鉴定出确是其本人的声音,但同样麻烦与耗费时间的。。。若真系想告赢的,想办法调出现场的监控录像啦,有时间、地点、人物全部都齐,咁先叫有把握。。。。。

以上纯探讨性质,当然能不随意停车就最好不要随意停车,无左呢样前提,也就无后面发生的罚单、投诉等任何麻烦的手尾!!
21
发表于 2009-9-1 11:55:2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老游条 于 2009-9-1 10:36 发表
如果在罚单上有投诉者的签名的,就不需什么录音笔啦。。。。

请睇清原帖当时的情形:交警贴了告知书后就准备走,投诉者是未有签任何名的。。。。


PS:18楼
   投诉者的手机虽有录音功能,但你同样要举证你的 ...



有些时候可以要求“举证倒置”吧,比如自己录了音,交警不承认,那得让他拿出证据来证明非他本人的声音。
22
发表于 2009-9-1 12:01:22 | 只看该作者
请电脑高手研究一下,先照相后开单时相片上的单显然非真正的罚单,能否通过电脑技术识别出两张单的差别,如能识别出来,则说明交警在伪造证据,这足以说明对方并无真正的证据证明违章事实,仅凭此一条就可以靠赢对方了。而且完全可以以“伪造证据”为由追究交警的法律责任。
23
发表于 2009-9-1 12:19:24 | 只看该作者
本人亦曾经进行行政复议,最后也赢了,不过感觉周期长,最好直接上白云区法院告,有专人负责这类案子,我就试过法官叫我直接撤诉,他打电话到机动大队说声就行了,最后亦搞掂了.因为呢类案件太多了,你去告,他就取消,不去告,你就贡献财政.记住,你要告的是机动大队,不是执勤交警,所以他根本就不理你.
24
发表于 2009-9-1 16:23: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敏夫 于 2009-9-1 11:55 发表



有些时候可以要求“举证倒置”吧,比如自己录了音,交警不承认,那得让他拿出证据来证明非他本人的声音。


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当然就是由主张的原告去举证了,被告可以不认或另举证不在场的证据。。。。。

除特殊情形如医疗事故等才可要求被告(一般是指医疗单位)举证自己无过错责任。。。。。即你所讲的“举证倒置”。所以你要求他本人证明不是他自己的声音是不成立的,除非他本人自己愿意证明又另一回事。
25
发表于 2009-9-1 19:23:2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zfeng 于 2009-9-1 12:19 发表
本人亦曾经进行行政复议,最后也赢了,不过感觉周期长,最好直接上白云区法院告,有专人负责这类案子,我就试过法官叫我直接撤诉,他打电话到机动大队说声就行了,最后亦搞掂了.因为呢类案件太多了,你去告,他就取消,不去告, ...

这个方法好,
上法院很简单
诉讼费也很便宜。
估计你刚去立案
法官嫌麻烦直接就叫大家撤诉了。
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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