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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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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9-6 16:44: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上海警方首次使用催泪瓦斯 野蛮夫妻袭警被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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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4-9-6 16:48:25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辉记)回复(辉记)的大作】


http://news.tom.com 2004年09月06日14时17分??来源:新闻晚报??


晚报讯 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警察劝阻后非但不听,还拳脚相加、耍泼袭警。结果警察动用了新警务装备:催泪瓦斯。霎时间,刚刚还暴跳如雷瞪眼殴警的小两口立刻“蔫”了,捂着“泪如泉涌”的眼睛再也找不着北。9月2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万大民批准逮捕。鉴于万妻严燕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不宜关押,且有取保候审条件,故检察机关决定对其定罪不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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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8日上午8∶35,万大民与妻子严燕逆向合骑一辆自行车至浦东某繁华路口。见交通信号是红灯,严燕便跳下车,万大民就推着自行车顺着人行道过去。执勤的交通警察立即警告万退回停车线后。万耍赖不肯,交警随即上前处置。绿灯放行时,万就强行推车离去,被警察再次拦住。这时严燕从后面冲上来,抓住该警察的衣领,就一连打了10多个耳光,后严燕被警察推开倒地。万大民见状冲上来,一把夺过警察手中的话筒扔在地上,扯去警帽和警棍,挥拳就打。严燕担心丈夫不是警察的对手,便抓住警察衣服,并一脚踹向其裆部。现场秩序混乱,有近百人围观,造成了该地区上班高峰时段交通堵塞。

  该警察按规定动用了催泪瓦斯,强行将万大民夫妇制服。后增援警察赶到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带走。据悉,这是浦东袭警案中警方首次使用催泪瓦斯制服犯罪嫌疑人。

  记者了解到,在催泪瓦斯的使用上,上海警方有明确规定,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也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袭击人民警察的……在这个案例中,万大民夫妇明显违反了第五、六款,警察依法使用催泪器械,检察院也依法对他们进行了批捕。作者:通讯员杨积林 记者程贤淑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04-9-6 16:53:42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辉记)回复(辉记)的大作】


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蒋元的发言

  我是一个在职公务员,我非常有幸运参加此次听证会,其实我本人不是学法律的,也不能提出独特的建议,但是就像刚才这位人讲的,从北京的全面发展社会的维护,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化进程的程度,以及参政议政这几个方面,我非常希望感受听证会的氛围,从另外的角度讲我也是有车族,咱们今天讨论的我觉得都是正常情况下机动车违章的,所以我认为此次听证会的,不合理也不太可行,这有以下几点。第一法律是规范人行为的,任何的法律责任都是以过错为基础的,因此我认为未能体现法定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是法律本身的公平公正,但是该条款显然有背法律的公平公正,因为这个条文说不清楚为什么让他们全部赔偿责任的。第三就是有一些人强调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是弱者,但实际上在交通事故中强者和弱者并没有范围,两者可以转化,行人的小小违章完全有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类似的悲剧太多了。第四北京简单地认为生命大于各类事情,任何交通事故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驾车人的同行权也要受法律的保护,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情况下,引发交通事故也要机动车承担全部的责任。第五遵守交通法规,实际上从幼儿园就开始教导,可是为什么至今还有那么多的行人非机动车漠视这个法规,这就是从我们的制度和法规当中找原因,现行的交通法规对驾驶的要求已经很高了,如果驾车人整天还要为行人费脑子,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更高了。如果我们现在还要再从法律上规定行人违章、机动车赔偿全部责任,我是不敢想象面临什么样的局面。

  在我们现代化进程中就这些问题仅靠说教解决不了,要靠教育当中给压力,可能有些是我们大家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这样落后,纵容愚昧。

  第六一些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担心汽车等一些高危险的东西对周围的环境和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所以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提出了行人违章、机动车违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意见。此意见看似有理,但是它忽略了机动车驾驶员也是人原则的事实,我们大家可以想想当一个人驾驶员与行人遭遇交通事故时,驾驶员首先考虑的是??,一旦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全面的必然会使他在同意个?作出选择。

  但肯定会发生更多的交通,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现实,大家知道贩卖毒品50克就是死罪,可是50克仅仅就一万多块钱,而一场交通事故可能赔偿几十万,是什么事都能发生。所以我们政府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理论与实际现实与可能成本与代价,引导与悟道专家以名义等等问题。充分考虑,如果个别人对违反交通法规可能受到伤害,自己对自己都不负责任。

  最后我认为该条文太多的限定词,让人不平等的主题到底是什么,我说这么多再提几条建议,第一;建议参考99年施行的沈阳市交通处理办法中规定在行人五种情况下发生事故,制定出符合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在法律上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谁违章处罚谁。在法律条文上错与非错要明确,不要太多的限定死,让人看到云煽雾绕的。第二;根据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由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预防不承担责任的内容,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故意行为,三如果非要强调机动车责任的话,那么应该有所限制。四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恶意。同时要向驾驶人赔偿经济损失,第五国家在制定相应法律的同时,其他措施应当相应配套,比如现在由于交通事故的标准提高了,相应也应该大幅度提高第三者保险金额,同时还要明确第三者保险在佩服上与责任认定的份额,提出金额以外,北京市率先进入现代化城市,城市的交通治理矛盾越来越突出,所以都需要规定,所以我们希望制定法律的保护,也要考虑通行的规则。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04-9-6 16:56:16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辉记)回复(辉记)的大作】


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王继鹏的发言
  各位听证人,各位与会者,大家好!我叫王继鹏,我来自商业集团采购中心,关于第听证第一项我认为不合理不可行,我的理由:第一;社会主义宪法最基本的原因,就是公正公平,只有绝对的守法与违法之分。自新交法颁布以来,行人违章的事故屡见不鲜,给我最直接的感受就是我每天下班都要途径西二环,每天都在发生一、两起行人和机动车撞车的事,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交通法的不合理,不仅是司机的违章,更不利于交通正常发展,因为2008年北京将承办奥运。所以当行人横行快速路时,机动车不能避免发生的事故,其司机不能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可以按照当年司机的最高10%给予人道性的赔偿。第二;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首先需要相关的完美,但是新交法保险体系的矛盾,等于是将驾驶员防止在一种完全的风险之中,所以无论是心交法如何更改,增加赔偿范围,从而降低驾驶员的风险,也是为所有道路参与者提供一部分保障。第三;有关标准,这也是整个新交法中,但是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开出一份明显高于其实际收入又合法的证明,这对司机是不公平的,所以在人车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时,可以让司机税后收入的最高30%对行人进行补偿,赔偿标准也应该参考的是受害人的实际税后收入水平。第四;新交法规提出的,受害者更多的是与司机如何从法律角度上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新交法本身来保障,最后我想强调的是任何法律都应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但是很遗憾,我认为新交法目前还没有达到这个目的。从征求意见到公布新交法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对焦点问题的反映,已经可以得出的个别条例需要更改的。关于听证第二项我们应该采取不禁止,但不提倡的做法。

  第二;我市的实际情况是自行车违章现象每天在马路上比比皆是,又何况是自行车,所以禁止与否实在是没有多大现实的意义,第三;假设所有人全部自觉遵守新交法,雪上加霜。无论是他骑自行车也好,还是他改成公共交通也罢,都是增加了道路交通流量,这在本市的道路交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第四;加快公共交通体系的发展,才是当务之急,为何发达国家道路上少自行车,原因就在于道路的庞大,所以在我市的公共交通体系对于自行车载人不应该做硬性的规定,但是在新交法中在行人载人发生事故时,这样由他们自己去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我陈述完毕,谢谢!
地下室
 楼主| 发表于 2004-9-6 17:06:04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辉记)回复(辉记)的大作】


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张梦玲的发言

  我叫张梦玲,我非常感谢人大给我参会的机会。我首先对69条第二条提出意见和建议,我认为它不缺少相应的第三者所承担的现金赔付内容,咱们对新交法76条,缺少以上法中相对应的所承担的先行赔付,如果没有第三责任抢先,承担先行赔付,我想讲点事例。在北京有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就是第三责任险,在北京地区是强制险,不入此险交通部门是不给检查的。这就致使新交法执行以来有相当一大批的机动车驾驶员手持着100%的赔偿认定书,这里有责任为零的,有次要的均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和少赔。

  我这里有一个非常真是的案例:一个正常行使的机动车和马路行人出现碰撞,起初对他们对赔偿并没有什么疑义,但是新法的高比例赔偿,一点是按老法进行理赔,新法、老法在赔偿的标准、额度上有很大的差异。北京旧法就只有2700块钱,而新法则是不封顶的。因这个人撞的是挣万元的人,司机每个月就要近万元的赔偿,我问他付出的代价是不是太大了。

  面对着随时可能发生的机动车驾驶员们每天战战兢兢的上路,则能保证平平安安的回家吗?是想从五月一日新交通法实施以来,若大的北京城每天都有交通事故发生,每天都会有人陷入困惑难解的纠纷之中,也许是以人为本的新交法出台的太早,总之不协调,不配套造成了新交法的不利,也在客观上损害着新交法应有的尊严,建议在实施办法中增加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同时增加对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执行条款的监督内容。

  二针对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未出台前,新交法执行以来提出解决办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针对69条第二个项,我觉得它有违例的地方。我认为立法的总之应该体现正义和公平的原则,我觉得存在下面几个问题。第一;是前提没有代表性,我所讲的就是指不合理;二是没有明确的判定原则,三是没有计划和操作执行的比例标准。四是由于这一条的建立,对大多数行人和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知道作用。甚至会引起机动车负全责的困扰。

  对修改稿中这一条,就涉及到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发生交通事故中100%的判定问题,他的判定前提是不谈现场,我认为这是没有任何原因的,我认为这一条是没有指导作用的,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里面是一种个案是少数的案例,他在这里面没有代表性,如果把他写在这里可以引起误导。我觉得这一条写的不合理,那么对于大多数没有挪动现场,或者挪动现场没有基本清楚的案例又怎么判断呢?这个修改当中恰恰没有提到,所以我认为对69条的第二条没有制定合理明确的赔偿比例,判定原则。更没有制定细化可操作的标准。

  另外关于挪离现场,我认为首先要区别就是故意破坏现场或其他原因挪离现场,如果机动车故意挪离现场,那按交通条例等等来看,如果违法行人为了逃避责任破坏现场,判机动车全责这就不合理了。另外我请你们注意一下,69条的第二比68条交通条例的处罚还要严厉,我认为判定原则应该体现公平公正,并以适当的赔偿,这样对违法的机动车和行人都能起到警示作用,也可以杜绝碰磁现象的碰生,这个建议我就按照论述定责任事故。

  无过失赔偿原则体现以人为本,但是要符合国情要适度,北京有车的人很多,但不是都有钱的,以前发生交通事故毁灭的是一个家庭,现在可能要毁两个家庭,如果说是以人为本,让司机承担的赔偿过高就无法承受,我觉得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人为本。还要说一点,我企盼通过立法听证和我们人大代表的努力,能使我们北京地区法规更加完善,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改善交通安全状况,法律要用他自身的公平、公正来维护他自身的尊严,让所有守法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让所有违法者的行为受到惩罚,让开车人有安全可行的道路,让所有人都出行在平安、祥和轻松的交通环境中,我希望各位代表和领导理解我们。最后我想用一为法学教授的话来结束我的发言。那就是:我们一定会搞出很好的解决办法,我特别赞赏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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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6 17:08:09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辉记)回复(辉记)的大作】


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李来生的发言

  我是北京市海淀法院的法官,我已经从事多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查工作,也审理了不少大量的交通事故,我现在就实施办法第69条,特别是第二项提出我的看法。第69条第二项是这样规定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的规定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不管什么责任机动车都应该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为什么这样说呢?要解决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首先要分清事故的责任,要按照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当中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报案,保护现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调查和现场的勘验作出责任认定,大多数事实是能够查清的,能够作出认定。但因为少数的交通事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认定,根据民法的原理机动车属于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运输工具,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应有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机动驾驶员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事故中有过错,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终究属于民事纠纷。

  我们建议该条也就是第69条第二项,应当与第67条综合在一起来写,因为制定法律、法规应当清楚明确,让人一看就明白,不至于产生歧义,是否应该这样书写:“就是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与行人,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各方当时的过错程度来定,无法确定当事人过错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不能提出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证据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规定它体现了两种原则,一个是过错责任,一个是严格责任,过错责任适用的范围有四点,就是一开始我们说的,第一机动车与机动车;第二个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第三个行人与行人;第四个就是非机动车与行人。这里面应该适用过错原则的,在赔偿问题上谁有过错,谁就承担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就是我们后面说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能提出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机动车是存在高速的运输规工具,他和两个机动车,两个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员也解决自行车和一个行人发生事故纠纷不一样。因此要加重机动车驾驶员,它与非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发生事故的时候要负的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严格责任,也就是无过错责任。我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其中我可以举一两个,其中有一个女同志在过机动车人行横道的时候,由于不注意被机动车撞伤,造成一条腿骨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行人说我是在过人行横道,实际上在通过机动车道的时候是红灯,你机动车是闯了红灯,因此你应该付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的驾驶员又说了,我开车向前走的时候是绿灯,是允许我向前行驶的,你行人过人行横道是红灯,你行人并没有通行,是你行人闯了红灯,你应该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交通队在调查当中双方各抒己见,各有各的说法,但是都没有证据,最后对于经济赔偿问题可以起诉到法院。双方特别就是受害人,出了事以后他也是这样说法的,是你机动车闯红灯,我没闯红灯应该付连带责任,这个时候就发生了赔偿责任的问题,你机动车认为行人闯了红灯,你要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他闯红灯的话,你机动车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我们就判了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还有一个案例就是说,也差不多,有个女同志他是骑自行车过人行横道,但是也没有证据,机动车驾驶员就说,机动车道人行横道你骑自行车应该推行,不应该骑行,因此他在事故当中有责任,所以我们判定机动车承担80%的责任,应该进行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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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6 17:10:09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江南游侠)回复(辉记)的大作】


上海车多人多,但是感觉上海的交通比广州强多了,在上海外滩亲眼见到一路人横过马路闯红灯并快速离开,JCSS竟然追了100多米把他抓回来勒令打了半小时的小红旗。广州的管理者为什么不能学学人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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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6 17:12:19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辉记)回复(江南游侠)的大作】


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胡勇利的发言

  各位委员,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员我叫胡勇利,也是一名普通的北京市民,非常荣幸的接受市人大法制办的邀请参加这次听证会,今天仅就第69条第二款相关的内容发表一些个人的观点。

  新法的实施总体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我想这可能也是新法立法的基础,这项法律对机动车的行为做了更多更全面的规范,对机动车的违章也做了更严厉的规定。对此对于机动车驾驶员,也对于普通的市民我表示理解和支持,但是单就69条第二款而言,显然我个人持不赞成态度。就中国大环境下,新法应该依托于保险保障机制,就是说一旦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但是现在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能提供保障,而且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还没有出台,显然新交法的出台比较早了,或者相应的保险法,就之后这种不配套给人一种比较草率的感觉。就条款本身而言,我们知道它是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第76条也说出来,69条第二款: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全部损害赔偿的条件做了规定,即发生事故后当事人依法报案和保护现场,似乎很明确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实际上这种情形比较复杂由于事故发生的突然,救助伤员等各种因素都会造成现象一定程度的破坏,可能是机动车一方,也可能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假如是后者呢?这是否有应该由司机来承担这个责任,现实生活中有些碰磁的就是用了这一点,有意的造成事故的假象,然而有时机动驾驶员破坏现场,有时让机动车一方很难接受,这种漏洞是不是给坏人可乘之机呢?

  还有当事双方如果不报案,自行解决,但是最后可能由于伤害的结果加重了,死亡了。那对方变卦了,法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按什么论处,接下来在依法报案和保护前提下应该怎么办?下面第76条虽然也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减轻和免除做了规定,但是无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仍然承担了相对来说巨大的责任和风险,且不说是否公平,但就操作层面来看,设想一下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何确定当事的另一方,非机动车和行人具有明显故意行为,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又如何怎么衡量机动车是否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来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如何减轻,以及减轻到什么程度,这一点就显得很模糊,更多的是可能要靠有关执法部门的主观判法。此外道路通行规定中有针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规定,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罚,但是显然没有规定在违反上述条款,直接和间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中有什么样的处罚或赔偿责任。

  那么类似规定只有针对违章本身处罚措施与过轻、金额太小,以致不能达到非机动车违章的目的,而近来已有机动车为躲避违章穿行造成多人死伤的案例,我们没有看到相关报道,恐怕其中一点也是因为法律的缘故,我个人认为在城市一般道路,特别是胡同、较窄的马路,小区等,机动车驾驶员在出现事故的时候,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先行草案中的规定,但是这个我想是细化以后的规定,而不是现在的规定。

  对于发生在城市快速路,封闭的高速路和有隔离带的城市道路就有待于商榷,一个正常人他知道,或说应该知道在上述道路机动车辆具有绝对的路权,他能够预知可能发生的后果,而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在未得到有关部门允许的条件下完全进入按上述道路,完全可以视为一种故意行为。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可以因此免除全部损害和赔偿责任,一旦由于行驶中的机动车在上述路段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关系,因为采取躲避或其他措施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可否由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金额。我想这才真正成了以人为本,我想驾驶机动车的人也是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也是人,是否我们应该只是尊重行人,而不尊重开车的人呢,其实这些司机上路的过程中也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整体而言目前北京的道路交通状况比较严峻,而相当一部分司机、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素质不高,期待能马上解决这些所有的问题,实际上也是不切实际的,对于司机而言,也未必能迅速改变他们的驾驶习惯,提高驾驶技术,或者提高他们整体素质。

  所以我觉得新法有它不完善的地方,经过细化以后我觉得它总体来讲还是可以起到很积极的作用,我的发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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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6 17:00:01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辉记)回复(辉记)的大作】


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蒋京川的发言

  各位领导、来宾下午好!我叫蒋京川,是一名律师,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第二款以及53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讨论。我作为北京市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也是一名律师,重点对69条第二款及其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在办法第69条中明文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字形协商处理案,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第二款规定,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交通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此条规定,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就是过错,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应当看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又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势必存在着非机动车、行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后果,此时的责任首先在机动车驾驶员,而这时的机动车驾驶员既不报案,也不保护现场,对这起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无可非议的。

  因此我认为办法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正确的,但是我安全理解目前有争议的焦点,可能不在这一条的本身,而是在这之外,比如机动车司机报案了,也保护现场了怎么处理呢?很显然就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来处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行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直接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里面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第二款,对此我认为该条款总的原则是正确的,但读起来显得比较原则、笼统。说它原则是指仍需要对相关问题加以详尽的解释和细致的规定;说它笼统是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会有三种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刑事责任。然而在该条文中仅表述为责任过于笼统,这样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混淆法律概念。

  下面我就自己注意到的几个问题加以说明,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原理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是不同的。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而导致他人损害应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是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点关于过错责任问题,该条文第一款是在说明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如何承担,第二款主要说明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按照我国民法原理,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原则的确定,旨在寻求加害人、受益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符合社会公平观念,我国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对不过错责任就有特别规定。

  其中第10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爆炸性、放射性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危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应当属于高速的运输工具,符合《民法通则》中的特别规定,所以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现在关键的问题是以下两点,也就是第二大点,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我国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建立在承担过错责任基础之上的。

  正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中所指出的那样,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这就是说无过错责任的承担程度必须低于或小于过错责任承担的程度,当然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民事责任,因为在交通民事事故中还包含着民事责任,比如像酒后假车肇事后逃逸,据说有关机构正在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三种责任从法律上加以确定。

  另外为了避免出现行人肇事,司机买单的恶性循环现象,比如说刚才谈到的碰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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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6 17:01:26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辉记)回复(辉记)的大作】


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隋祎的发言

  我认为第69条第二项是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不符合中国国情,首先作为机动车负全责,我个人认为实际上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规则,只要造成危害,机动车就是没有造成,也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人性化和社会的理性关怀。但是我认为该条款和现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过于超前,第一我国各种矛盾和风险的出现,对于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法律的实施归根到底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守法者的利益,一部社会各界都充分认可,并能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二;回到第69条第二项来,无过错的原则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着因果关系,而非过错则不然,那么机动车驾驶员只是因为驾驶机动车就要对根本无法预制和控制的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责任,这对他们来说是最大的压力。机动车驾驶员在这样情况下来承担赔偿折算,那么又有谁来保证他们的利益呢?无过错责任设立之初是建立在工业事故背景之下,他规定了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地位,属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无过错,根据因果关系机动车理应负责,然而如果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在先,那么两者的地位的确是不一样的,一个违法、一个守法。他们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却要让守法者来承担过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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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6 17:14:56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辉记)回复(辉记)的大作】


北京新交法听证会陈述人庄伟的发言

  各位听证人参加听证会的各界朋友们,实施办法第69条讲述的很明确,我个人对此没有疑义,但是实施办法中还存在一些与此议题之外但又与此议题有关联不明确的问题。所以如此引发出来行人违章司机买单,这是目前京城百姓关心的热门话题。我认为不能简单地回答谁对谁错,行人是对的还是司机是对的,一般来说行人违章可分为知法行人违章和不知法行人违章,知法行人违章可以分为,第一钻法律的空子,对司机进行敲诈,这就是通常说的碰磁;第二为了图自己一时省事,报有侥幸心理,冒风险走近路而造成交通事故。

  不知法的行人通常都是一个农民,众所周知我国是农业大口,农村人口仍占全国人口的90%左右,一些偏远贫困地区的人民没有到过大城市,更不知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误入高速路或城市快速路,可以说这些人是法盲,就像是无知的羔羊闯入了铁老虎的领地,还不知道危险一样,这才是真正的弱势群众。

  让我们再分析一下司机买单。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或设有中心隔离带的道路上,司机在百米外已经看到有行人,但是并没有立即减速,通常是明码,因为现有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采取应对措施,这就对司机失去了约束力,同时也对如何处理此类交通事故增加了难度。现在我归纳一下当时司机的一些心理活动,一般大致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封闭的道路行人是不允许进来横穿的,行人是违章的,行人就应该让我通行。有的说真是找死,撞死活该,但是一旦见到行人真的没躲,机动车已到了跟前,再采取措施已经来不及了,这是第一种心理。第二抱有我可以躲过行人的侥幸心理,或者从行人前面加速开过去,或者从行人后面开过去,或者是推测行人已经走过自己的车道,但是当行人一时慌乱,判断失误时,惨剧就不可避免了。据我了解行人违章横穿高速路、城市快速路等毕竟是少数,但是发生的概率很高,往往大多数死亡的是农民,试问一下当这样的弱势群体,因一时疏忽,闯入城市封闭道路时,是不是用鲜血和生命作为对其的处罚,但是我们并不能认为这样的违章是应该的,我倒真希望一夜之间全国所有的法盲都知法、懂法、守法,显然这是不可行的,这必须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可以完成的。

  我们知道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因此,我的观点是根据我国现有的公民现有的素质状况,如果不能有效的在高速路和快速路及设有隔离带的路上,必须约束行人的行为。我提议在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五节制定相应的条款,当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设有中心隔离带的,遇行人横穿时必须减速让行。

  一警告违章者此时此地很危险,赶快离开,二提醒周围其他车辆注意,并予及时上前制止并教育处罚,我还提议在实施办法第五章增补以下条款,在设有隔离带的道路上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是故意的,机动车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减轻或减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第七章第85条,机动车行人横穿设有中心隔离带道路的就是对这两个进行处罚。

  关于自行车载人的年龄问题,我认为应将改为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众所周知小学生每天上下学是每位家长最为头疼的,虽然大多数学校和幼儿园都在家附近,但是走起来还是太远,而且不方便,上下车还得走路。法律还不允许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学生驾驶自行车,所以这样不仅符合本市的情况,方便出行而且还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挤的状况,当然这样会带来隐患。我建议在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一节增补如下条款,当机动车前方有载有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谨慎驾驶减速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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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6 17:44:03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saker)回复(辉记)的大作】

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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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6 17:54:39 | 只看该作者

RE:行人这么凶,难怪《新交通法》“以人为本”,而且居然是傲视人类的上海!

【(police)回复(辉记)的大作】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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