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收到传票,明天(12月10日)交换证据,星期五(12月12日)上午9点正式开庭,开庭地点:东山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邮局旁)。看了被告给我的答辩状及证据,就是官场的踢皮球,而且有很多破绽,为避免泄密,我就不在这一一论述,总之,这场官司好戏在后头,强烈希望各位朋友能向所有认识的传媒传递开庭的信息。希望星期五(12月12日)能有传媒广泛报道。这起诉讼案,可能会对所有五座的非轿车(如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等)都有深刻的影响,也想请各位朋友互相告知,如有空隙,可到场支持,谢谢大家!
由于本人交游有限,也希望各位热心的朋友将开庭的消息贴到各热门的网站,再次谢过了!
确且开庭地点:东山区人民法院(二楼)13庭,一间只有60来平方,12个座位的小法庭
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91)交工字714号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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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应按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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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征费理据的交锋
6月27日和30日,本人独自前往市公路规费征稽处和省交通厅有关处室,就有关PLM5养路费的计征问题向数名业务人员进行了咨询,各方对有关计费标准及法律依据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现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根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中的《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多用途乘客用车只要车辆具有可使用的座位安装点,就应算‘座位’存在”,核定该车的标准计量为1吨。(此为XX市公路局答复abisDX缴纳海南马自达的普力马小客车养路费的理据,也是在省厅咨询过程中的解释)
本人理据:
1、根据《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没有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作为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
2、各种技术证书,包括出厂技术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只列明PLM5为小型普通客车或轻型货车,因此PLM5并不属于多用途乘客用车,也就不能引用此标准;
3、PLM5根本不存在“具有可使用的座位安装点”。
因此,这条解释根本不合法也与实际不符。
二、PLM5应按《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的规定计征养路费。(市征稽处的解释)
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
根据《全国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JT3101—81)和《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一册)中“汽车征费质量核定的原则”设制。
车长(m) 4.3—5.0 5.3—5.8 6.5—7.0 8.0—9.0 9.5—10.0
载客量 6-10 8-9 15-16 12-14 24-26 20-22 32-41 23-33/55 28-30 41-51 27-37/65 36-40
允许总量(kg) 2400 3500 5800 9000 9700 9000 11000 11800 11000
征费计量(t) 1.5 2.0 3.0 4.5 5.0 4.5 5.5 6.0 5.5
车长(m) 10.5—11.5 11.8—15.0 14.0—15.0 16.0—17.0
载客量 47-63 41-45/80 42-46 56-60 42-55/110 51-67/140
允许总量(kg) 14000 14700 14000 15200 16700 21300
征费计量(t) 7.0 7.5 7.0 8.0 8.5 11.0
本人理据:PLM5车长4295mm(未达到4.3m),核定载客5人,《对照表》根本就没有包含这两个技术参数的车类,且《对照表》的征费计量最少为1.5吨,因此不能按《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的规定计征养路费。(看来他们的业务都不怎么熟)
三、全国的PLM5都按1吨收费!(以为这样就可以把我吓到,可是我已做足功课)
本人理据:北京、四川等地,我省的中山、汕头就是按半吨收费的。(他们立刻无言,这些资料是网友提供的,反正复议时候由被申请人举证)
四、那你说应该按什么标准计费?(这是最恶劣的威逼手段,作为养路费征缴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权部门,竟要问一个公民怎么计费,没想到我已从网上下载并打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手册,早有准备…..)
本人理据: 既然《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并没有PLM5的数据,又无符合的车型可供参考,根据《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相应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PLM5的核定载客数(即最高载客人数)为5人,因此应折合为半吨计征养路费。
五、《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已于92年发文取消!具体文件你自己去找(狗急跳墙,太没水平了,以为我是法盲!)
本人理据: 此文之后,并没有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颁布,也没有发文正式取消,而且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其地方规章的来源就是此文,何来92年就取消该文?
这…….
他们无言.....
我也无言了…..
结束....
行政复议申请书(初稿)
XXXX :
本人于2003年5月购买了海南马自达的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HMC6432,发动机号FP1036XX), 6月27日在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登记时,该中心核定我车的计量标准为1吨,收费标准为200元/月吨,经向XX市公路规费征稽处及省交通厅有关处室咨询未果后,本人于6月30日在XX市公路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缴纳有关规费1573元(其中养路费1533元,滞纳金40元)。
本人认为,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对我车征费的计量标准以及XX市公路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按此标准向本人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及计征滞纳金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对海南马自达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征费的计量标准的依据不足。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现行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并没有对该车型收编在内,手册内也没有符合技术标准的可参照车型;其二,该车征费标准可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而该管理规定正是《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广义)来源。因此对海南马自达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征费的计量标准应按《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费额标准,即按半吨计征,收费标准为100元/月。
二、XX市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多征了本人的公路养路费以及多加收了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二、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五条的规定,本人认为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未按有关标准核定征费数额以及XX市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多征收养路费及多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以下复议请求:
1、对本人海南马自达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征费的计量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进行核定;
2、退还多收的养路费及多加收的滞纳金。
复议申请人:XXX
2003年7月 日
有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91)交工字714号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
(二)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应按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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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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