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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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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3-12-10 20:4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刚收到传票,明天(12月10日)交换证据,星期五(12月12日)上午9点正式开庭,开庭地点:东山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邮局旁)。看了被告给我的答辩状及证据,就是官场的踢皮球,而且有很多破绽,为避免泄密,我就不在这一一论述,总之,这场官司好戏在后头,强烈希望各位朋友能向所有认识的传媒传递开庭的信息。希望星期五(12月12日)能有传媒广泛报道。这起诉讼案,可能会对所有五座的非轿车(如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等)都有深刻的影响,也想请各位朋友互相告知,如有空隙,可到场支持,谢谢大家!
由于本人交游有限,也希望各位热心的朋友将开庭的消息贴到各热门的网站,再次谢过了!
确且开庭地点:东山区人民法院(二楼)13庭,一间只有60来平方,12个座位的小法庭

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91)交工字714号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
(二)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应按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
....
  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征费理据的交锋
6月27日和30日,本人独自前往市公路规费征稽处和省交通厅有关处室,就有关PLM5养路费的计征问题向数名业务人员进行了咨询,各方对有关计费标准及法律依据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现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根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中的《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多用途乘客用车只要车辆具有可使用的座位安装点,就应算‘座位’存在”,核定该车的标准计量为1吨。(此为XX市公路局答复abisDX缴纳海南马自达的普力马小客车养路费的理据,也是在省厅咨询过程中的解释)
本人理据:
1、根据《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没有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作为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
2、各种技术证书,包括出厂技术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只列明PLM5为小型普通客车或轻型货车,因此PLM5并不属于多用途乘客用车,也就不能引用此标准;
3、PLM5根本不存在“具有可使用的座位安装点”。
因此,这条解释根本不合法也与实际不符。
二、PLM5应按《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的规定计征养路费。(市征稽处的解释)
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
根据《全国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JT3101—81)和《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一册)中“汽车征费质量核定的原则”设制。
车长(m) 4.3—5.0 5.3—5.8 6.5—7.0 8.0—9.0 9.5—10.0
载客量 6-10 8-9 15-16 12-14 24-26 20-22 32-41 23-33/55 28-30 41-51 27-37/65 36-40
允许总量(kg) 2400 3500 5800 9000 9700 9000 11000 11800 11000
征费计量(t) 1.5 2.0 3.0 4.5 5.0 4.5 5.5 6.0 5.5
车长(m) 10.5—11.5 11.8—15.0 14.0—15.0 16.0—17.0
载客量 47-63 41-45/80 42-46 56-60 42-55/110 51-67/140
允许总量(kg) 14000 14700 14000 15200 16700 21300
征费计量(t) 7.0 7.5 7.0 8.0 8.5 11.0
本人理据:PLM5车长4295mm(未达到4.3m),核定载客5人,《对照表》根本就没有包含这两个技术参数的车类,且《对照表》的征费计量最少为1.5吨,因此不能按《公路客运车辆系列型谱与征费计量对照表》的规定计征养路费。(看来他们的业务都不怎么熟)
三、全国的PLM5都按1吨收费!(以为这样就可以把我吓到,可是我已做足功课)
本人理据:北京、四川等地,我省的中山、汕头就是按半吨收费的。(他们立刻无言,这些资料是网友提供的,反正复议时候由被申请人举证)
四、那你说应该按什么标准计费?(这是最恶劣的威逼手段,作为养路费征缴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权部门,竟要问一个公民怎么计费,没想到我已从网上下载并打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手册,早有准备…..)
本人理据: 既然《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并没有PLM5的数据,又无符合的车型可供参考,根据《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相应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PLM5的核定载客数(即最高载客人数)为5人,因此应折合为半吨计征养路费。
五、《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已于92年发文取消!具体文件你自己去找(狗急跳墙,太没水平了,以为我是法盲!)
本人理据: 此文之后,并没有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颁布,也没有发文正式取消,而且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其地方规章的来源就是此文,何来92年就取消该文?

这…….
他们无言.....
我也无言了…..
结束....

行政复议申请书(初稿)
XXXX :
本人于2003年5月购买了海南马自达的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HMC6432,发动机号FP1036XX), 6月27日在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登记时,该中心核定我车的计量标准为1吨,收费标准为200元/月吨,经向XX市公路规费征稽处及省交通厅有关处室咨询未果后,本人于6月30日在XX市公路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缴纳有关规费1573元(其中养路费1533元,滞纳金40元)。
本人认为,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对我车征费的计量标准以及XX市公路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按此标准向本人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及计征滞纳金的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对海南马自达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征费的计量标准的依据不足。原因有以下两点:其一,现行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并没有对该车型收编在内,手册内也没有符合技术标准的可参照车型;其二,该车征费标准可从《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而该管理规定正是《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法律(广义)来源。因此对海南马自达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征费的计量标准应按《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费额标准,即按半吨计征,收费标准为100元/月。
二、XX市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多征了本人的公路养路费以及多加收了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二、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五条的规定,本人认为XX市公路规费车籍管理中心未按有关标准核定征费数额以及XX市公路规费征稽处XX征稽所多征收养路费及多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以下复议请求:
1、对本人海南马自达普利马5座小型普通客车征费的计量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进行核定;
2、退还多收的养路费及多加收的滞纳金。
复议申请人:XXX
2003年7月 日

有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XX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 车辆的征费标准计量,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及其核定原则核定。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91)交工字714号
第四章 养路费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
(二)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应按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
....
  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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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03-12-10 20:44:36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wsq008)回复(wsq008)的大作】
关于此次PLM5座养路费提起行政复议的说明:
对于很多人来说,买车容易养车难。养车难在哪里,难在平时不但要有不确定的基本行车费用(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保养费、保管费、修理费、保险费),还要有频繁地到不同的行政部门或有权单位进行名目繁多的审查和缴费(如驾驶证年审、行使证年审、不同项目的检测费、年票、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以及各地附征的规费等),对于每一个真正的车主(不包括那些公车私用者)来说,国内的养车费用实在太高了,而对于买了如PLM5座的本人来说,缴纳有失公允的养路费,又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对于这种有失公允的收费,如果经过反馈意见给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后,仍不能有令人信服的答复,或者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使这种失允的现象和行为继续出现和蔓延,那我们这些相对的弱者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可幸的是,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全民的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法律赋予了我们进行行政复议、依法申诉、依法保护自我的途径和方式。因此,在感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屏弃那种忍气吞声,或者私下托人解决,或只是向无关紧要的人或部门发发牢骚,或是从违法途径去解决的做法,坚决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我。本人在行政执法部门工作,深知依法申诉、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各种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所以,我愿将这种额外的负担转化成一种动力,通过循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达到以下目的:
    一、依法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我省(全国各地也是)PLM5座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不一致,而问题的关键是该车型按1吨车征费的标准找不到法律上和技术上的依据,而按半吨计征却能找到法律依据,因此对PLM5座按1吨车的标准征费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权部门对这问题的答复存在推委及官僚的现象,因此本人只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近十年来,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先后颁布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具救济性质的法律,也为个人的行政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途径;
    二、促使部分行政机关提高行政质量。近几年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队的观念大大增强,高效的行政作风逐渐呈现。但是,有部分行政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还没摆脱“人治”的观念,制定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对相关政策的解释随心所欲,对人民及基层反映的问题应对迟缓,这些人缺乏的正是那种“换位思考”、“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的思想,并不能真正以“三个代表”来指导行政工作,因此希望通过这次行政复议,给相关行政部门提个醒;
    三、给有关的厂商敲一下警钟,作为要在中国站稳脚跟的汽车生产和销售商,不能只图推几个新车型,降几次价,做几个广告,找几个明星做做秀就是造车和卖车了,他们应多考虑各位车主和准车主的切身利益,因为车主们才是厂商真正的上帝。并从提高售后服务,全方位改善用车环境等方面着手,真正做到以车主为本,这样才能在国内激烈的汽车市场竞争中站稳一席之地;
    四、想通过这次切身行动能够给广大的车友一点启示,无论这次复议的最终结果如何,都能给本人、车友、相关的部门和所有知道此事的朋友一次真实的普法接触。
    最后本人有五个希望:
1、《复议申请书(初稿)》、《提起行政复议的说明》、《征费理据的交锋》、《有关的法律依据》都是本人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错误及认识偏差在所难免,而且个人的力量始终有限,所以殷切希望广大网民、车友,尤其是各位马主积极提供相关信息,特别是法律、技术、文字表达方面的意见,集腋成裘,以助本人及有需要的车主写出集众人智慧的复议申请书以及提出法理充分的理据;
2、希望各地(特别是广东)提供赛欧S-RV、菲亚特派力奥周末款、雷诺SCENIC风景、富康毕加索、大众高尔夫、哈飞赛马等近似车型养路费的计费标准,以作参考;
3、希望海马厂从“以车主为本”的高度重视这次复议;
4、初定7月8日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希望省内在5月9日至今期限内缴纳养路费并有复议意向的PLM5马主,于7月8日上午一并前往提起行政复议。具体地点届时通知。具体携带的资料:各自的《复议申请书》(因为一具体行政行为一复议书),养路费缴费专用收据(即养路费收讫标志)复印件,也可以向复议机关当场口头申请复议。
5、希望外省同样受养路费计费标准困扰的车友也采取相应行动。
    谨谢!


板凳
发表于 2003-12-10 21:03:57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ok)回复(wsq008)的大作】
<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支持,<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
地板
发表于 2003-12-10 21:05:59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jinx)回复(wsq008)的大作】


支持!!!<IMG SRC="/images/face/177.gif">
地下室
发表于 2003-12-10 21:17:38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靓一簇)回复(wsq008)的大作】
强力支持你!
我想旁听此案,不知是否要提前与有关部门联系呢?


<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9.gif"><IMG SRC="/images/face/179.gif"><IMG SRC="/images/face/179.gif"><IMG SRC="/images/face/179.gif">
6
发表于 2003-12-10 21:26:46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858)回复(wsq008)的大作】

我的5座QL车同样被人家每年收2000,如同被人强奸,而现在强奸罪都判得很轻,也就3、4年,所以强奸的事人家随便做,小百姓只能吞声忍气,祝您成功,为我们吐一口恶气!

收了养路费,又收过路费,比强奸更恶劣!





7
发表于 2003-12-10 21:27:14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Nikko)回复(wsq008)的大作】

强啊,支持你~~~~~~~ <IMG SRC="/images/face/177.gif">
8
发表于 2003-12-10 21:53:37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红花油)回复(wsq008)的大作】


虽然我唔系普利马车主,但是撑你!<IMG SRC="/images/face/164.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9.gif"><IMG SRC="/images/face/180.gif">
9
发表于 2003-12-10 21:57:10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广州白捷)回复(yyold)的大作】
声援!如果此案得直,影响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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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3-12-10 22:00:20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小佳)回复(wsq008)的大作】


我是5座越野小客车阿,不知道交多少钱呢。

不过无论如何,支持你!
11
发表于 2003-12-10 22:00:37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Picasot)回复(wsq008)的大作】


极力支持!!!
我朋友一直不甘心买PLM就是因为路费的原因。
我以为PLM5可以合理点,想不到竟然。。。。<IMG SRC="/images/face/168.gif">
加把劲呀<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
12
发表于 2003-12-10 22:02:32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听你的)回复(wsq008)的大作】


车网内好象有不少DX是热心人,在这关键时刻,应该来一个系列报道。

强烈支持!!!

13
发表于 2003-12-10 22:18:29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能否联系电视台,报纸来进行报道?
14
发表于 2003-12-10 22:29:59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这样不平事多。我觉得你会有胜算。因我一友。因的士头之营运费问题与相关部门斗争了六年。最终取得阶段性胜利。期间相关部门甚至动用法院强制执行。我友上抗。走信访办,人大,政恊,法政委。。。。。。更有做好上北京告状之准备。最后他取得阶段成果。我相信,只要只真理。坚持就是胜利。支持你!!!!!!!!
为官者。,均欺软怕硬,只要真理在。胜利不远。衷心支持。

15
发表于 2003-12-10 22:37:00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bono)回复(wsq008)的大作】
支持!

我的毕加索是按1000元/年

PLM5收2000/年也是当初我不选择它的一个原因

海马不知怎么搞的?这会影响PLM5的销量的

16
发表于 2003-12-10 22:48:56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平常心)回复(bono)的大作】

强烈支持
17
发表于 2003-12-10 23:13:11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悍马)回复(wsq008)的大作】
严重支持维权行动!我的建议是打各大报社的报料热线让传媒做报道把此事搞大!可惜明天有事不能到场声援,但是我想所有车族都会支持你!预祝成功!!

18
发表于 2003-12-11 01:06:12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 在红花油的大作中提到:】
:【(红花油)回复(wsq008)的大作】
:
:


同意!!强烈支持!!!<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
19
发表于 2003-12-11 01:51:42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高佬传)回复(wsq008)的大作】


<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
20
发表于 2003-12-11 02:44:52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TOMMY)回复(wsq008)的大作】


从你提供的资料看,似乎赢面很大,如果还有秘密武器,应该无问题了。
我还没找出变数在哪里,祝福你!期望听到你好消息!<IMG SRC="/images/face/179.gif"><IMG SRC="/images/face/180.gif">
21
发表于 2003-12-11 08:39:24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老曹)回复(wsq008)的大作】
支持<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IMG SRC="/images/face/177.gif">
我的赛欧S-RV系按五座计征。
22
发表于 2003-12-11 09:28:03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168)回复(wsq008)的大作】


支持!!!告死这些黑乌鸦!!!不管官字多少口,只要你有理都要把它的口给堵上!!!
再次强烈支持!!!
23
发表于 2003-12-11 09:43:36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Max)回复(wsq008)的大作】
强烈声援,极力支持!
别让哪些天天坐在那里闲着没事等着收钱的蛀虫们得逞!

24
发表于 2003-12-11 10:49:51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皮皮鲁)回复(wsq008)的大作】

非常欣赏你的勇气和毅力,钱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争一口正义之气,以引起政府的重视。
中国很多法规条例的出台都是很儿戏的,往往都是某执法部门办公室的科员连夜赶出来后,交给领导过目就发布了;而领导限于水平,同时还有其它工作,并不可能详细审阅。这就造成了许多条例自相矛盾,不合时宜,动不动就要更改,如房地产、交通等部门,就是典型。大家看一下他们所颁布的条例有多少就知道了。
我在2000年买房时,就成功运用有关法律省下了两万多元的维修基金,但当时只是与发展商打交道。不过道理是一样的,只要你有依有据,我觉得这次肯定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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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3-12-11 13:55:43 | 只看该作者

RE:广州马主(普利马车主)为不合理收费愤起“告官”,请大家声援!

【(云哥)回复(wsq008)的大作】


支持你,好嘢,那班政府官僚除了识收钱掠水之外仲系掠水,个个都有兄弟这样,我哋才有希望得到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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