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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酒家偷酒事件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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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5-15 14:56: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孔老二 于 2017-5-15 16:01 编辑

微信都转疯了 看来老店也不靠谱啊

http://mp.weixin.qq.com/s/NjY0NDPRMtaa8tJIilI4PA
里面有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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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5-15 15:04:21 | 只看该作者
自我感觉这是常态
偷酒这个比较蠢
而且是倒入茶壶中
曾经只是遇过换酒
自己拿一支去
结果换了另外一支回来
板凳
发表于 2017-5-15 15:43:29 | 只看该作者
上的山多终遇虎,以前试过比飞单了!
地板
发表于 2017-5-15 15:56:21 | 只看该作者
我是很奇怪为什么现在才有人聚焦这种事情。。。
不是特指某间酒店、会场
以往几十年以来,D啊叔啊婶三姑六婆都说过,摆酒一定要安排好人手(自己人)睇实三个环节,迎宾带位、收利是、食品,
不止酒类会被服务员做手脚,喜糖,瓜子花生都会的,不一定是酒店的传统,就是有人有私心虾你地欢欢喜喜、利利是是,好好睇睇,不会去为难人。
地下室
发表于 2017-5-15 18:33: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楼上有经验,高手
6
发表于 2017-5-15 18:38: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应该报景,所以而家啲犯罪成本太轻
7
发表于 2017-5-15 20:32:05 | 只看该作者
真係如楼上同学讲嘅咁,几十年前就有啦~~而且应该讲边间酒楼冇哩啲行为先认真奇怪。
8
发表于 2017-5-15 20:44:42 | 只看该作者
诚信、信仰早已缺失的地方,一点也不为奇,只不过何时暴发而已。
9
发表于 2017-5-16 06:59:45 | 只看该作者
酒家管理混乱员工良莠不齐........
11
发表于 2017-5-16 09:11:11 | 只看该作者
这是楼面员工增收创收的行规,一个员工是完不成不了这一整套的产业变现金的流程,广州酒家老系唔承认系团伙作案,死撑只系个人行为。团伙就赔的多了哟。广州酒家视频肯定唔够公开的。
12
发表于 2017-5-16 10:26:55 | 只看该作者
虽然说是什么行业潜规则,但发生在广州酒家这样的知名餐饮集团确实不应该,本身的菜品价格已经有合理的利润空间,生意不景气只是经营者没有保持在菜品的出品上下功夫去更新和优化,导致生意一般般。

经营者老是通过压榨一线劳动者薪金的方式来保证个人的利润。因为员工工资不高,加上经营者制定的条条款款的惩罚措施,才会导致所谓的行业潜规则的出现。

所以我觉得这件事的确是到了消费者较真的时候了,如果是我,我绝对不会协商解决。直接请律师告相应的酒家。

虽然最终结果可能也就是意思意思赔偿,但目标就是要达成影响力。
13
发表于 2017-5-16 22:36:3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报警报盗窃,8000多元,金额巨大,入刑事,这个服务员就不会自己揽上身,一定会爆出来,广州酒家领导就是教唆盗窃,全部大大祸

另外,这家酒楼,个厅很大,但平时服务员不够,态度奇差,连街边的面馆的不如,吃过1,2次,就再也不去了
14
发表于 2017-5-17 09:43:11 | 只看该作者
在酒家摆酒被偷酒水呢滴野唔系今时今日才有嘅,都存在几十年啦!以前是啤酒可乐雪碧,价格便宜就没乜人去计较。今次是贵价洋酒才搞到甘大件事。
15
发表于 2017-5-18 09:18:10 | 只看该作者
肥仔mx 发表于 2017-5-16 22:36
如果报警报盗窃,8000多元,金额巨大,入刑事,这个服务员就不会自己揽上身,一定会爆出来,广州酒家领导就 ...

一支酒,连500都不够,点刑事.............
16
发表于 2017-5-18 09:50:58 | 只看该作者
呢个系常态,
17
发表于 2017-5-25 00:47:29 | 只看该作者
肥仔mx 发表于 2017-5-16 22:36
如果报警报盗窃,8000多元,金额巨大,入刑事,这个服务员就不会自己揽上身,一定会爆出来,广州酒家领导就 ...

盗窃未到2万不入刑
18
发表于 2017-6-1 10:58:28 | 只看该作者
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要综合考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二氧化碳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我抄的,不知道对不对,请指正。
另外,真要追究,这还得算上广州酒家当班领导的教唆犯罪,还有那几位领导员工的团伙犯罪,可做文章的地方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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