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迷网

标题: 广东立法规定交通罚款不得与交警奖金挂钩 [打印本页]

作者: 格蓝迪    时间: 2010-12-1 12:13
标题: 广东立法规定交通罚款不得与交警奖金挂钩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有与会人员建议,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立法中应该明确交通罚款不得与交警的奖金挂钩;有关部门也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
作者: cao8881    时间: 2010-12-1 12:20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作者: 秋风起    时间: 2010-12-1 12:21
有与会人员建议
作者: 一路平安    时间: 2010-12-1 12:21
一直都没有挂钩呀.
JC从来都说没有挂钩.
挂的只有潜规则.
不挂钩,每年百分之几的罚款增长指标如何完成?
全他妈的在扯蛋!
作者: air    时间: 2010-12-1 12:21
讲什么都是假的.
打破公务员的大锅饭,打破吃饭财政,实行XX改革.什么都解决.
虽然我也知道只是个梦想.
作者: 立花里子    时间: 2010-12-1 12:25
文不对题,真是一派"胡"言!!!
  
  可谓是:“两个黄鹂鸣翠柳,不知所云;一行白鹭上青天,不知所止。”
  
  本来不想和你辩论,今天气愤不过,和你理论一番。
  
  我国宪法写得清清楚楚:“一夜夫妻百日恩,七楼以上才有电梯”。
  
  这个想必你知道,既然知道,你就不能断章取义,就算是天气预报,它还有不准的时候呢!!!
  
  再者说了,那中国银行也不是你一家开的。人家马拉多纳都结婚了,你还拿着粮票顶什么用呢。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前些日子,全国人大刚刚开过会,郑重声明:“中国不搞多党制,存栏母猪给补贴”。
  
  多好的事呢,楞让你这号人给搅混了。真是败事有余,成事不足。
  
  所以,孔子曰:“君子坦荡荡,小猪四条腿,大爷不怕小八卦,迎风撒尿泼一身”。
  
  眼下中国最主要的是,要分清那些属于敌我矛盾。这些高深的道理,跟你说了,估计你一时半会也琢磨不透。
  
  我知道你肯定说你知道回字的四种写法,可是不要忘了,计算机目前用的是二进制原理。
  
  远看忽忽悠悠,近看飘飘摇摇,在水中一出一冒,有人说是葫芦有人说是瓢,二人打赌江边瞧,原来是和尚洗澡!!!!
  
  连这些都不懂,赶紧洗洗睡吧。所以说:“病入睾丸不可怕,笑熬浆糊最KB”! 流氓会武术,谁也挡不住!!!!!
  
  懒得跟你理论了。明天太阳还是从东方升起
作者: 天源水    时间: 2010-12-1 12:36
楼上强
作者: asd04    时间: 2010-12-1 13:15
掩耳盗铃!
作者: shangpin    时间: 2010-12-1 13:22
几时有挂个勾呀? 从来都没有!

所以,此建议是废纸一张.
作者: 星河    时间: 2010-12-1 13:50
大只讲!立法都无用.
作者: 广兴围    时间: 2010-12-1 13:51
系返还。知毛,返还!
作者: dreamfly    时间: 2010-12-1 14:30
心照啦~ 嗮氣~
作者: 狐伯伯    时间: 2010-12-1 14:36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现实是如何,大家都懂的……
作者: 虹哥    时间: 2010-12-1 14:46
罚款增加地方收入,不与交警奖金挂钩。地方收入增加了,地方ZF看见交警辛苦了,增加他们的辛苦费。所以立法不立法都没用。
作者: mklam    时间: 2010-12-1 15:26
在人手一票的前提下立法才有用
作者: KK201    时间: 2010-12-1 15:52
dff
作者: 盈盈警长    时间: 2010-12-1 19:34
点贼唔会响个头上写个贼字,点鸡亦唔会写个鸡字响块面度!!!!
作者: 松子鱼    时间: 2010-12-1 20:14
原帖由 狐伯伯 于 2010-12-1 14:36 发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 ...


君不见身份证后面印的是“居民”吗?“公”务员才是“公”民
作者: 爱之舞    时间: 2010-12-1 23:08
门面功夫,,,肤浅
作者: 农民八八    时间: 2010-12-1 23:18
一直都无挂钩,但有返还咯。到时又澄清是媒体曲解了。
作者: miwa    时间: 2010-12-1 23:43
看了看第三十四条,想去选都几难,直接莫须有罪名剥夺政治权利就无得选
作者: 原冶    时间: 2010-12-2 00:09
原帖由 格蓝迪 于 2010-12-1 12:13 发表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有与会人员建议,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立法中应该明确交通罚款不得与交警的奖金挂钩;有关部门也不得给交警下 ...


作者: ONEQ    时间: 2010-12-2 10:32
官员最中意开会举手喊口号, 又可以旅游开饭啦。
作者: saddam    时间: 2010-12-2 11:23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作者: 波仔记    时间: 2010-12-4 09:30
前几年去大石处理,要到对面农行信用社交罚款,单据上写账户名是大石交警。不知现在如何?




欢迎光临 车迷网 (http://47.75.87.77/) Powered by Discuz! X3.2